要向涉农腐败的“蚁贪”亮剑(3)

要向涉农腐败的“蚁贪”亮剑(3)

村级贪腐的主要原因

体制机制缺陷

在我国,村干部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体系,针对官员和国家公务员的法律法规和党内纪律条例往往无法约束村干部的行为。例如,国家对官员和公务员有不允许经商的规定限制,而对村干部却没有相应限制,即使乡镇有内部文件规定,也不能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而且,有的乡镇为了发展村级经济,提倡让先富裕起来的能人担任村干部,这导致一些村干部利用经商名义将村集体资产占为己有。另外,有关涉农腐败案件的司法解释缺失,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身份性质难以认定,加上案件管辖分工不明确等因素,都导致“蚁贪”得不到有效遏制。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理想与现实的反差。实施村民自治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村民的政治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与主体性,确保村民通过有效的形式真正享有管理基层地方事务的权力,保证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但是在实际运作中,村民自治往往演化为“村委会自治”,进而演化为村委会“一把手自治”,这就为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大搞寻租活动创造了便利。

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相对滞后

一方面,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远远少于城镇,一些村干部缺乏法治观念,没有形成法治思维,甚至理所当然地认为“在村里我就是法、我一人说了算”。另一方面,农村的法治人才队伍缺失,基层治理机制尚待完善,还没有构建起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的农村基层治理法治化机制。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建立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化解农村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村干部队伍,促使他们自觉守法、努力学法、严格执法,推动农村各项工作走上制度化和法治化轨道,依然任重而道远。

农村社会的特殊性

首先,按照费孝通的研究,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宗族关系在乡村权力系统中占了重要部分。一些村干部利用人们的宗法血缘观念,培植能为自己所用的宗族势力,结成团伙操纵村级政权。其次,中国农村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与城市人口相比尚有差距,据统计,目前占全国人口大约四分之一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农村。文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向城市和其他发达地区务工经商,进一步削弱了农村地区人口的整体文化素质,这种状况严重影响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再次,受传统封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农民往往将乡村治理寄希望于好的村干部,缺乏主体意识和民主习惯,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权利。我国农村社会的这些特殊因素都容易导致涉农腐败。

治理村级腐败的主要对策

2015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坚决查处发生在农民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向涉农腐败亮出了利剑。国家治理的根基在乡村,治理涉农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斩断“蚁贪”的手脚;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堵塞“蚁贪”的通道;以农村法治型党组织建设铲除“蚁贪”的洞穴。

以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斩断“蚁贪”的手脚

社会主义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邓小平同志说过,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村干部就会淡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在村民面前以“主人”自居,忘记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将手中的权力当作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将人民群众排斥在村务管理之外,使权力失去监督制约。没有民主,村民的主人翁身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彰显,也不能主动行使自己作为乡村生活主人的权利,更无法对村干部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绝对的权力之所以会导致绝对的腐败,就在于民主政治建设的落后。只有加强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进行常态化的民主政治宣传动员,使村民自治不仅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更要切实地落实到行动上,依靠真正的民主政治建设,让权力回归为人民服务的本质,使“蚁贪”无法伸出手脚。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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