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3)

坚持依法治国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3)

三、坚持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发展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战略部署,形成了党中央治国理政相得益彰的“姊妹篇”,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坚持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一)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

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变”,而法治意味着“立”、“定”。二者在观念取向和行动方向上看似矛盾、难以协调,但实质上二者相互联系、辩证统一。我国历史上的历次变法、革新、新政,都是改革和法治紧密相连、紧密结合的。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到明代的张居正变法、晚清的戊戌变法,改制与更法,变旧法与立新法,莫不如此。当代中国正在昂首阔步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程和美好未来,法治的实现离不开改革的持续推动,改革的深化也必然要求法治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论述精神,对于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相互促进,具有重大意义。

(二)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和法治观

我国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面临着一些新课题新任务,也亟待纠正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偏颇。一种观点认为改革就是要冲破法律的禁区,现在法律的条条框框妨碍和迟滞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要让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律就是要保持稳定性、权威性、适当的滞后性,法律很难引领改革。这两种看法都是不全面的。

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需要正确认识改革与法治的差异性、时滞性和矛盾性。法律往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甚至保守性,这是各国法制发展史上一个普遍性的现象。而能否解决好法律滞后性问题,则具有非同小可的意义。故步自封、抱残守缺虽可以维持一时,但终归是难以为继的。中国古代先哲们早已看到了法律与时俱进的重要性,即所谓“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所以,法律滞后性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必须树立正确的改革观和法治观,坚定推进法治,维护法治权威;同时正视法律滞后性问题,积极妥善加以解决。

(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是新形势下坚持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原则。法治建设必须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贯彻和体现改革创新精神,在已有的基础上,不断总结新的实践经验,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推动各方面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成熟定型,实现改革和法治双轮驱动、协调发展。这是时代向我们提出的新课题、新任务。

坚持依法治国,做好新形势下立法工作和法治实施工作,不应只是被动地反应、承接、转换,而应该更加积极、更加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要加快重点领域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当尽快上升为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对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既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也不允许简单以现行法律没有依据为由迟滞改革;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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