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治理城市“违法乱建”

如何治理城市“违法乱建”

“违法乱建”问题一直是我国城市建设的治理难点。不同城市“违法乱建”治理难的成因不尽相同,但究其共性,主要应理清这几个方面的现实问题:城市违建专项治理的主体过于繁杂,多头治理等于治理缺位;治理违建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立法不细、执法不严;分析城市违建问题未抓住重点,治标不治本;基层政府治理违建相关的资源精力不足,但又未充分发挥社会作用;治理中未能解群众之难,忽略了相关群体的合法利益,等等。针对我国目前城市“违法乱建”治理难的成因,可提出以下几点对策选择。

及时厘清城市违建治理的责任主体。摄于当前我国“违法乱建”问题的严峻性,多部门协同治理并非好办法。违法建筑的拆除牵扯到多个部门,很容易出现“九龙治水、群龙无首”的局面。研究并明晰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及其认定标准,应当对城市违建进行细致分类定性并法制化,将认定主体圈定在专业部门和科研机构。确立以基层政府为主导的责任主体执行机制,集中治理“违法乱建”的执法权。一种选择是,将行政综合执法、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和街道,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治理违法建筑的责任主体,从各职能部门抽调力量由镇街统一指挥,将执法重心下移,有利于及时发现、深入了解违法建筑相关情况,有利于有效调动各种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另一种则必须集中“违法乱建”问题治理的权责于一个专业部门,如可将治理权责直接赋予住建部门的各级执法机构,单一机构全权负责。可探索设立区、街道、居委三级管理及公检法联动的快速处置机制,在相关法律的保障下,做到及时发现问题,依法决策治理,随时接受监督。

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必须针对“立法不细、执法不严”的问题。城市规划相关法律的细化,就是要求具体化、明细化,要增强法律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克服法律的模糊性和随意性。要严格、细致地阐释“违法乱建”的分类认定标准,尤其要对相关租赁关系进行说明;要进一步明确相关治理主体的权责,逐步细化治理的方法手段和具体流程,提高可操作性;要明确相关惩治措施,加强法律法规对违建问题的惩处力度;最重要的,要在法律法规中明确条目以保护相关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治理主体的切身安全,严厉打击违建者暴力抗拆行为。针对执法不严问题,必须在法律层面严格监督治理城市违建的执法行为,对矫正和控制执法者工作行为进行相应立法,相关监督、举报、奖惩制度一并法制化,推动城市违建治理的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震慑力和执行力。

进一步明确城市违建专项治理的突破口。针对城市违建的整条利益链,对不同利益群体应当分别对待,区分不同情况以分别处理,力求事半功倍,找到恰当突破口,从而有的放矢地打碎传统“违法乱建”的利益链。总体来看,依法重点惩治违建的建设方出租方,教育和帮扶违建承租方和相关项目经营者,保护周边居民的根本利益,是治理违建抓重点、“掐七寸”的良策,是治理我国城市“违法乱建”问题的治本之举。应改变“拆”字当头治标不治本的治理模式,从掌握在建或已建的违建“房东”信息入手,结合个人房产数据库,加大查处力度,对非法违建第一时间认定和拆除,减少利益摩擦;应以重典惩处现有违建“房东”,严格依法打击违建中介,提高违法购置、租用违建的成本,集中力量清理“违建一条街”;应打开群众检举通道,严厉处置执法机构的寻租行为,检举加入“违建利益链”的执法者,打压执法者在违建治理上的非法牟利空间,坚决转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兔死狗烹”的执法理念,多点入手,打碎城市违建的利益链。

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建决策与治理。社会力量是提高城建决策和治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关键资源。治理城市“违法乱建”,必须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要从思想、行为各层面打开社会力量参与违建治理的渠道。改变基层的认识,明确社会力量的参与是政府治理工作专业化、高效化的重要保障,让基层政府腾出更多的公共资源集中整治已有城市违建的重点难点,“资金少”“人员少”的问题也可极大缓解;进一步强化社区自治,强化基层街道的领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如可以在群众中寻找带头人,参与违建的预警工作;积极培育建筑审核、法律援助相关的社会组织,为城市违建认定、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提供保障;更重要的是,要将对社会治理的第三方评估工作扩展到基层政府,让社会力量参与对基层政府治理城市违建的评估,提出对策、找出不足,推动基层政府治理的变革。

不断满足群众合理合法的生产生活需求。治理城市违建问题,不可只在“禁”的层面下功夫,不想方设法为相关群众谋出路、谋利益,依靠单纯的强制性行政命令是不可能赢得民心的。治理城市“违法乱建”的关键,在于替群众着想,维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打击违建“房东”,为违建房承租者的生产生活找出路,为城市群众谋便利。对城市违建问题,执法部门不仅应抓住重点、依法处置,更要在法律框架内,注重人本、合理变通。应惩治与帮扶并举,重点帮扶违建利益链中的弱势群体,为相关群体寻找合法正当的创业、经营渠道,想方设法满足群众合法合理的利益需求。比如,可以重新科学调整城市规划,在居民区、学区附近,以少收不收管理费、租用费的形式,方便相关群体设点经营;也可以进一步规范早市、夜市治理,加强宣传力度,为原本的违建承租者提供优质、廉价的公共资源,给予合法经营渠道。总之,基层政府要有“挖空脑袋也要处理好问题”的决心和气魄,要不断满足群众合理合法的生产生活需求,力避治理违建却伤百姓利益、伤群众感情的事情发生,对待不同利益相关群体力求公正,在合法合理的利益面前求得“最大公约数”。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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