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市纪委机关、政法机关和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信访办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四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委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市委专题会议应当及时听取巡视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专题会议材料要及时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七条 经市委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推动被巡视党组织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市纪委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市委组织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市纪委机关、市委组织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市委及市委组织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建立巡视成果运用台账管理制度,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的严肃追责。
第三十三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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