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危化品监管法治化水平(3)

提升危化品监管法治化水平(3)

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律法规的实施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化力量,应当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合力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进一步推动企业建立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长效机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和政府监管职责已有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代替、包揽企业管理现象。督促指导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完善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全体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机制,建立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和定期报告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日常安全管理,逐步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机制。

让社会组织监管责任落地。安全生产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但是,当前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建设对此并未予以足够重视,社会组织监督责任虚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责任,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智力支持和社会监督。

为公众监督“保驾护航”。通过教育培训、监督执法等工作使职工群众在发现安全隐患后的检举揭发权、在危及安全情况下的拒绝作业权以及发生事故后的索取赔偿权得到有力保障。对群众举报的重大隐患和事故要彻底核查,举报属实的要给予奖励。

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媒体要宣传安全生产可信可学的好典型、好经验,揭露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曝光重特大事故。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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