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解纷机制”的六大发展趋势

“互联网+解纷机制”的六大发展趋势

在全国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推进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考察时,通过“e调解”平台与一名江苏律师调解员视频通话,了解在线调解情况。该机制是今年7月蜀山法院与新浪司法云平台合作开发的在线调解平台,当事人可通过登录“e调解”平台预约调解,即时与在线调解员互动,真正实现了足不出户化解纠纷。自该平台10月正式上线后,已有20多名调解员注册登记,受理并在线调解 案件125件,成功调解了61件,占48%。对此,周强院长赞不绝口,希望法院探索创新“互联网+”时代的纠纷解决机制,为公正司法发挥更大作用。

“e调解”是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是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中演变发展而来的,是指中立第三方在虚拟的场所运用电子邮件、社交网络、聊天室、视频会议、网站系统软件等信息技术工具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在线完成各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总称,它主要包括在线评估、在线和解、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裁决等方式。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跨国跨地域的电子商务纠纷越来越多,从而刺激了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各国的快速发展。国际社会和组织越来越认识到ODR的低成本、高效率、便捷性、灵活性、全球性等优势。美国最大的电子商务网站eBay每年解决6000万件电子商务纠纷。MODRIA公司被称为“互联网上的公正引擎”,许多政府机构和国际组织通过该平台解决纠纷。欧洲各国得益于欧盟的支持迅速发展成ODR的第二大区域。今年7月,欧盟各成员国已将《欧盟消费者ADR指令》转化为国内立法正式生效。明年1月,《欧盟消费者ODR条例》将在各成员国生效。目前,欧盟投入45亿欧元建立泛欧盟的ODR平台,于2016年初正式开通运行。在ODR发展壮大的过程中,联合国、经济合作发展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全球电子商务论坛、欧盟等国际组织以及美加日韩等国家政府、各国消费者组织一直在积极推动。目前,全球已有100多家ODR机构,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和强大的生命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中国“一带一路”战略建设的进程,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势头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兴起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2014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整体规模达到12.3万亿元,已成为交易额超过美国的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为解决日益增多的电子商务纠纷,淘宝、京东、苏宁易购、国美在线、当当、亚马逊等电商通过电子邮件、在线聊天、400电话等客服投诉途径解决纠纷。一些独立第三方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正悄然兴起。不过,与域外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产业化发展、在线调解市场日趋成熟相比,我国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ODR将发挥公正、便捷、低廉、灵活的巨大潜力,成为未来纠纷解决领域不可阻挡的趋势。

一、更具开放性的纠纷类型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在发展初期主要是为了解决当事人距离遥远、小额的电子商务纠纷,节约当事人的成本,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与网络交易相关的网络支付纠纷、网上小额贷款纠纷等都开始运用ODR机制。近年来,ODR机制并未止步于电子商务纠纷,而是发展到以下几类纠纷:

一是诉讼请求仅有金钱类的民事纠纷,指除网络世界的交易纠纷外,现实生活中的保险、佣金、房地产、人身轻微伤害赔偿等纠纷也包括在内;

二是纠纷性质为侵权类的商标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知识产权纠纷;

三是利用网络技术解决优势明显的纠纷,如网络域名纠纷、网络游戏纠纷、网络版权纠纷以及虚拟财产纠纷等;

四是当事人不愿暴露身份、不愿面对面交锋的家事纠纷、相邻纠纷、隐私纠纷等。

随着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的全覆盖、立体式的发展,在劳动争议、医疗卫生、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各地开始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平台,完善和健全实体化运作机制,切实发挥互联网在纠纷解决及跨界融合中的强大作用。

二、更具共享性的解纷资源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大特点是共享化、社会化。人们可以通过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实现法律资源与非法律资源、官方资源与民间资源、国内资源与国际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资源共享。

一是积极发挥民间资源的力量。积极调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专家、律师、心理学家、社区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渠道。当事人可以选择最适合的调解员,既可以是本辖区的调解员、也可以是外省甚至外籍调解员解决纠纷,真正实现解纷资源的共享,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二是发挥企业和独立第三方的纠纷解决作用。淘宝网自主研发了一套大众评审团模式纠纷解决平台,去年在线解决73万件纠纷。新浪建立了微博社区调解平台。调解在线(ADR-Online)作为北京调解联盟的官方合作网站,在线接受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其他调解机构也要开发各自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

三是借助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的优势,把更多法院建成“电子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西湖区人民法院、滨江区人民法院、余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进行试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探索建立了“电子法院”。其他法院也在积极推进电子法院的建设。

四是探索司法资源与社会资源的交融共享。今年新浪网研发互联网调解平台,与法院进行合作,建立了“e调解”平台,将社会调解力量引入法院诉讼服务平台,实现了跨界交融、良性互动。

五是全球经济一体化建设催生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一带一路”战略也亟须中国加快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全球化建设的步伐。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安全可靠、全球视野的在线纠纷解决信息系统正在筹划建设中。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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