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更具普遍性的解纷规则
由于网络世界的特殊性,人们对ODR机制存在天然的不信任,对ODR机制的裁决程序、调解员或裁决人的中立性心存质疑。为增加当事人对ODR解纷机制的认可和信任,必须建立更具普遍性、权威性、中立性的解纷规则。
一是建立以程序公正为第一位的ODR程序规则。要设计确保调解员或者裁决人的中立性和当事人充分陈述的程序,明确当事人的处分权对程序公正的补充;明确在线送达的方式以电子手段为主,实体手段为辅;明确在线送达的效力,在线文件传输的方式和安全保障;尽快研究解决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问题。
二是建立ODR调解员或裁决人的中立地位保障机制。调解员或裁决人的专长、教育经历、工作经历、ODR培训经历等信息均在线公开。由ODR系统软件随机选取或者由当事人合意选择调解员或裁决人。当事人一旦发现其可能存在不公正的情形时,可以随时要求无因更换调解员或裁决人。
三是ODR网站应建立对调解员或裁决人的评价体系,由当事人随案对调解员或裁决人进行评估打分。相关网站也要建立对调解员或裁决人的考核机制。
四是建立ODR调解员或裁决人培训机制。ODR的一个优势是具有裁决上的专业技术优势,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选拔培训机制,确保调解员或裁决人具备专业技术特长、网络技术背景、纠纷解决能力等,并取得培训资格证书等。
五是研究建立ODR的执行程序。ODR裁决实现的最佳方式是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愿履行,可以研究建立以消费者优先保护为原则,网络自治执行为主、网络社区执行为辅、兼顾社会力量执行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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