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会企业定价目标
科特勒和安德森指出,在处理定价问题上,一个组织起码应该经历确定定价目标和选择定价策略两个阶段。[7]他们首先区分出盈余最大化、成本回收、市场规模最大化、社会公平和市场缩小五种定价目标。迪斯运用一个连续光谱将社会企业具体定价目标划分为完全慈善支持、部分自给自足、资金流自给自足、运作支出自给自足、全方位的商业化及混合经营六种类型。[8]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企业定价的基本特点,我们将社会企业定价目标总结为四种,即杠杆非营利(慈善支持),混合非营利(社会公平)、社会商业(自我持续)及杠杆商业(商业支持)。
(一)杠杆非营利
杠杆非营利是指相对于盈余最大化的经济目标,社会企业更坚持社会效应最大化目标优先。慈善家们认为向弱势群体索取价格会产生消费穷人的道德风险,并且不利于组织实现社会使命,应采取免费或最小定价刺激较高的使用率和带来更多的社会效应。[9]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缺少利润指标,成本超支始终是社会企业面临的难题。为了维持组织生存,社会企业需要持续不断地依赖来自外部慈善捐赠等非营业收入,其可持续性的时间长短取决于捐赠者对于此类社会企业存在的兴趣。现金捐赠提供了一条自由购买劳务、设备及其他物品的途径,但一些研究者认为过分依赖捐款是社会企业“脆弱”的表现。
(二)混合非营利
混合非营利是指社会企业在运用商业机制的过程中秉承社会公平的原则,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不应该将穷人的财富转移给富人;反之,将富人的财富转移给穷人被认为是可接受的。由于目标受益对象通常没有足够的资金在正常的环境下消费,社会企业无法完全负担成本,需要开拓具有购买能力的消费市场来平衡收支。在这一目标下,社会企业着眼于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目标是自身收支平衡,但依旧需要现金捐赠以支付所需的运作支出及初创期所需的成本与资本投资,同时也考虑使用捐赠物资及志愿者。其所面临的困难在于选择一个能够维持组织正常运转的合理财源组合,包含交易收入、现金捐赠、物资捐赠及志愿者。
(三)社会商业
社会商业是指社会企业将交易行为整合在完成社会使命的活动中,同时追求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最大化的双重目标。社会商业的定价目标意味着组织营收已经足以完全负担成本及所有的运作支出(依照市场价格计算也是如此),包括按照市场利率支付资金成本,所产生的盈余既可以投入到社会企业用于扩大运营,也可以在组织内部消化和分配用于改善成员的生活水平。比如由身心障碍者自发成立的社会企业,其定价目标就是要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收益超过成本。除了提供产品与服务实现自我持续之外,社会商业通常还嵌入了社会道德伦理的重塑、社会经济结构的重构,新的生产加工方式以及在社会企业业务运营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民主赋权的治理结构和所有权结构等更广泛的社会使命议题。
(四)杠杆商业
杠杆商业是指社会企业将收入盈余最大化作为定价目标,以市场为基础的收入增长比慈善性集资更容易,而且更具适应性。在这种情形下,组织完全采取市场价格机制运营,几乎不需要任何慈善性的资助。区别于营利组织的商业化,杠杆商业要求所积聚的盈余不能完全用于管理层和股东之间进行分配,部分要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或者重新投入到社会企业运营之中。尽管如此,由于这一定价目标本身是为了寻求财务回报,其产品和服务面向社会大众,无法产生直接的社会效应,即投资的财务风险与实现社会效应的可能性之间通常是断裂的。因而,一些研究者认为采取这一定价目标的社会企业会受到伦理责难,社会企业被期望存在于私人和政府机构所不从事的领域,以赚取收入为目的与营利公司竞争,不仅危害了小型营利组织的利益,并且容易丧失公众对其正直的信任。[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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