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2)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2)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如何建立和谐的律检关系 

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司法人员和律师之间构筑新型的良性互动关系的24字方针:“彼此尊重、平等相待,互相支持、互相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并且指出,建立新型关系,主动权在政法机关。 

从职业追求目标来看,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在诉讼职能上对抗,但具有共同的职业追求目标。检察官与律师同为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职责任务、角色定位等不尽相同,在诉讼中的主张甚至针锋相对,但都肩负一个共同的职责,都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从侦查阶段来看,辩护律师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加强法律监督、防止非法取证的好帮手。立案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起点,侦查阶段是最容易和最集中发生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办案阶段。刑讯逼供、随意采取强制措施、随意查封扣押冻结———这些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影响了执法司法公信力,也影响到证据的合法性。一旦检察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绝大多数的案件瑕疵和缺陷就要延续到审查起诉乃至审判阶段,从而给起诉和审判埋下质量缺陷和程序瑕疵。推行以审判为中心,一旦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就会陷入被动。 

检察机关目前苦于对侦查活动无从介入,而律师可以成为检察机关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信息渠道,有助于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从审查起诉阶段来看,律师是检察机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的质检员。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问题是,部分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部分证据“带病”出现在法庭上,既增加了审判阶段控辩双方对抗的难度,也带来公诉案件失败的风险。 

检察官与律师“形式上对立、目标上一致”的特点,决定了律师最了解检察工作特别是公诉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刑、免除处罚的意见,检察机关应认真审查,依法采纳;必要时还可以召开有侦查人员、辩护律师、鉴定人员参加的听证会。此种听证程序不仅大大提高审查起诉的透明性,使利益相关人真正地参与到决定程序当中,进而实现对其知情权、陈述权、辩护权等权利的保障,也使检察机关对于案件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点心中有数,便于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从审判阶段来看,律师是检察机关提高出庭应变能力的促进者。要真正发挥庭审的实质作用,检察机关必须加强公诉人员出庭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发表公诉意见和辩论意见能力,提高出庭应变能力,提高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出庭能力,加强对公诉主张的说理,加强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在这方面,检察机关需要一支高素质、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律师刑事辩护队伍。辩护人越强,素质和能力、水平越高,对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的激励和促进就越大。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于提高公诉人员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发表公诉意见和进行法庭辩论,提高出庭应诉能力,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样相互促进的结果,有利于搞清案件事实,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也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发生,最终也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公信力。 

律师也要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水平。一是依法辩护———“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的基本原则。以法律为准绳,就要把法律作为认定案件性质和犯罪有无、轻重的标准,选择正确的辩护突破口。注意防止对案件事实凭空假设,无端怀疑;防止以当事人的立场为立场,以当事人的意见为依据;防止离开事实、法律,开口就是无罪辩护。二是有效辩护———要认真看案卷、看证据、研究法律,提出有根有据的辩护意见,这样才会赢得法官、检察官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肯定和尊重。不能把功夫下在拉关系、托人情上。三是理性、平和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尊重法官、检察官,遵守法庭秩序,不搞人身攻击。检察官和律师是法庭上的对手,双方应该信奉一条共同的职业道德:尊重对手,理性、平和发表意见,用语规范,表达准确,重在摆事实、讲道理。切忌断章取义、夸大其词、讽刺挖苦、冷嘲热讽、谩骂攻击,避免把对抗变为对立,交锋变为交恶。双方既要比拼专业水平、专业技巧和专业能力,也要比拼良好的人文修养、道德素质和职业伦理水平。 

检察官和律师都要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检察官和律师都要正确处理相互间的关系,正确处理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规范相互交往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纪律,共守法律道德底线,勤勉敬业、廉洁自律、诚实守信、秉持正义,以良好的职业形象赢得社会尊重。 

(作者为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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