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律检关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何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项改革对构建新型律检关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笔者就此谈些看法。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义和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法庭不能简单地接受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移送来的证据材料及其作出的结论,而应当通过公开、透明、公正的程序对审前阶段所收集的证据、初步认定的犯罪事实进行全面审查和判断。这就要求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有争议的各类证据,无论是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都要在庭审中充分展现,保证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充分举证、质证、互相辩驳、发表意见,法官才有可能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事实作出判决。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说:“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不仅要求庭审实质化,而且对侦查、审查起诉制度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会产生重大影响———它要求侦查服务于公诉,起诉标准要向审判标准看齐。这涉及对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庭审在内的一系列制度改革,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办案方式的改变,对律师执业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是要求所有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从办案之初就牢固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庭审检验、法律检验的理念和责任意识。 

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各自的诉讼阶段,都要围绕庭审开展工作。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应围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开展工作,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取证的引导和监督,加强对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监督,应强化审查起诉环节对案件的过滤作用,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 

三是突出庭审在审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庭审要实质化,审判不能再走过场。真正做到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意见形成在法庭。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坚持疑罪从无。 

四是对律师的执业权利应当给予充分保障,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司法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正确认识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和律师的作用是建立和谐正常律检关系的前提 

在法治国家中,控辩地位平等、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形构造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典型形态———使得审判在刑事司法中处于确认控辩争议事实并作出案件裁决的中心地位。 

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刑事辩护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始终的一个要素,如果缺少刑事辩护,三角形诉讼构造就不存在,刑事诉讼就不成其为真正的诉讼,就失去其公正性。 

律师作用越充分发挥,冤假错案发生的几率就越少,越有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这就是刑事辩护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作用。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是“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公诉仅是检察机关诸多职能中的一项职能,检察官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担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检察官既依法追诉犯罪,又依法维护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对侵犯被告人辩护权的违法行为负有监督职责,以实现司法公正。 

尊重与保障人权,是设立刑事辩护制度特别是律师刑事辩护制度重要的理论根据,也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共同的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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