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2)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2)

摘要: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坐椅……南京市人大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细化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只是起步

南京版“未成年保护条例”中的一些新规定最引人关注,比如“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等,通过地方立法,对公众的行为习惯产生积极引导,从而营造出呵护未成年人的大环境,但“立法”同样无法解决所有问题。

《条例》中所罗列的诸般规定,因其不具备强制力和惩戒机制兜底,故而更像是一种倡导性的规范。可以预见的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基本没有可能因为父母将幼儿独留家中,而采取实质性行动;再者,在此类事件中,“儿童”作为直接的利益相关方,并不具备起码的主张和举证能力,这在客观上削弱了《条例》的现实作用。

“家庭”虽有保护儿童的意愿,却未必会有遵守《条例》的自觉。这意味着,若要让《条例》产生威慑,就必然要依赖于公共职能部门常态性、高频度的巡查监管——然而,无论是从执法成本还是公私权界来看,这种可能性都微乎其微。它的主要功能,还在于自整体上,改善全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认知偏差。

在过去,我们每每提及“未成年人保护”,往往针对的是各式的伤害事件,比如说虐待、遗弃等等;但是,《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概念的扩展,其更多着眼于对“疏忽或过失”的预防。应该说,“不得把幼童独留家里和车中”不仅是法条,也是一种技巧层面的有益指导!当那些马虎家长身上的常见行为,被法律所明文禁止,势必会让不少人多一份警觉。

未成年人保护,从来都是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立法的更迭,释放着极为重要的信号。《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通过,说明全社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期许,已经慢慢从“不伤害”朝着“无过失”转变。更高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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