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3)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3)

摘要: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坐椅……南京市人大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未成年人的“国家保护”才是根本

近年来,各种伤害未成年人的案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不断触及甚至突破公众的底线。如何才能避免让“未成年人保护成为一场空谈”,成为全社会为之关注和思考的问题。

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世界上每个国家都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别保护。发达国家普遍认为,儿童福利的照顾是文明社会和福利国家的一项重要发展性指标。因此,无论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还是行政机构设置都非常重视。立法上,如美国早在1974年就颁布了 《儿童虐待预防与处理法》,并因此形成了健全而完整的少年法律制度体系。在行政机构中,美国各州政府设立了儿童福利局,有相关行政职权,负责保障和贯彻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同样也不例外。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渐完善,专门保护儿童的综合机构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很多条款都是根本性和原则性规定,解决不了现实当中具体的个案。因此,迫切需要下位法加以进一步细化。但现实中,这些类似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还没在实践中及时跟进,导致现在对保护机构设置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因此,如何让法律体系更具可操作性,使未成年的保护机制能更加系统顺畅地运行,这是现实挑战。

在全面修订现行法律不太现实的情况下,地方立法机关出台《未成年保护条例》 的做法可谓是一种宝贵的尝试。南京的条例细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原则性规定,如强化了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地位等。家庭环境、父母素质、履行监护职责的状况,必然影响甚至决定未成年人的一生。为此,南京的条例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的具体做法和义务。

但仅靠家庭保护显然还不够,南京江宁区饿死女童案就是一个惨痛教训。相对于家庭保护,国家对儿童也应负有保护和监督的责任,国家应是少年儿童的最高监护人。从整体上看,我国未成年人国家保护的力度仍然不够,所以我们今后在强调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法理观念时,在这方面也应该着重强调。另外,我国的大部分省市均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从职责上看该委员会只是综合协调性机构,并无实权。因此,实际操作中存在各种掣肘。

因此,当前的重中之重是改革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使其成为具有相关行政权力的专门机构,负责宏观地管理考核、监督法律的实施,以便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改革后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必须是一个超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机构。只有这样,国家才能切实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地承担起自己的责任,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