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5)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为祖国“花朵”保驾护航(5)

摘要: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坐椅……南京市人大发布公告称,《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让我们共同关注本期经典案例。

未成年人保护何以成为“纸上的风景”?

各地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是越来越细了,比如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9月25日审议的《河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规定,父母不得让12周岁以下孩子坐副驾驶位,不得将未满7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的《重庆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其中同样有多个“不得”,比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背法律规定,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令人遗憾的是,在在众多看似严肃的“不得”之后,却难见假如“得了”的严重后果,这就使得父母也好学校也罢,一旦违背了相关规定,也似乎只有对违法的父母和学校给予批评教育了事。在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上,即使再严肃再严厉的规定,最终却陷入“不得”的喊声阵阵而处罚措施落空的怪圈,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必然成为“纸上的风景”。

此次南京市的相关保护规定中涉及的多个“不得”,同样存在“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不得让未满6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留在家中、车内”,谁来监督?怎么“执罚”?如何力促“下不为例”?“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分数排名”,那学校变相的搞排名又该怎么办?没有学生及其家长举报就不算违法违规?“4岁以下儿童坐车要配备安全坐椅”,如果父母“得了”,法律该如何“量刑”?车辆生产就没有儿童专用座椅,又该如何规避生产厂家的相关行为?一旦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不得”层面而没有实则性的处罚细则,那此类法规如何真正落到实处?

话说至此,想到多年前读到的一则趣闻。有个美国妇女骑车带小孩上街,因为去一家商店里购物不需太多时间,便将孩子与自行车留在街边。待她回来时,孩子车子旁站着两位警察朝她敬礼,并指出她违法了须接受处罚。该妇女辩解说自己仅仅是短暂时间离开孩子并无过错,警察这样对她说:“今天你丢下的确实是自己的孩子,但谁能说若干年后他不会成为我们的总统,你将我们的总统置于这样危险之下,难道不该受到处罚吗?”结果这位母亲乖乖接受了处罚。

趣闻的真假无法考证,但道理却在于:我们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在于定了多少“不得”的规矩,而在于这些规矩的可行性与执行力。尤其是一旦父母和学校违背了规定,法律如何为受侵的孩子有效维权,违法父母和学校该受到何种处罚,由谁负责处罚,处罚不到位由谁来监督,执行处罚有偏差又由谁来纠正,至少应该在父母将孩子“丢失”在街头和单独“圈养”在家中时要有警察来追责,绝不仅仅是“归还”和“教育”了事。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郭浩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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