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推进政党协商实施的思考与建议(3)

对推进政党协商实施的思考与建议(3)

三、准确把握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规定的七种协商形式中,既有政党协商,还有政协协商;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既是政党协商的主体,又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参加单位和重要界别;人民政协既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又是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如何处理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的关系,是深入推进实施政党协商,充分发挥政党协商功能作用必须准确把握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其一,多党合作是统一战线的核心,而人民政协是统一战线的组织;其二,多党合作是包括政治上合作和政权中合作两个基本方面,而人民政协作为多党合作的重要场所,是政治上合作的重要平台;其三,多党合作的主体主要是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而他们也是人民政协的重要构成单位;其四,政治协商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式,也是人民政协的首要职能。这种内在联系,决定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既要作为执政党和参政党进行政党协商,也要作为政协的参加单位参与政协的政治协商;既是政党协商的重要主体,也是政协协商的重要主体;既要在政党协商中履行职能作用的,也要在政协协商中发挥职能作用。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也有显著区别。其一,性质不同。政党协商是政党间的协商,实质是执政党和参政党的协商,具有政党性,而政协协商是包括执政党和参政党在内的参加人民政协的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具有政治性;其二,范围不同。政党协商的范围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商联作为具有统战性的人民团体和商会组织参加政党协商,而政协协商根据协商内容具有不同的范围和人员,比政党协商更广泛;其三,内容不同。政党协商内容包括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有关重要文件,国家领导人建议人选,多党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等,而政协协商不包含这些内容;其四,形式不同。政党协商具有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而政协协商以各种会议为主要形式。

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这种联系与区别,体现了我国政治体制的性质、结构和特点,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在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的不同政治角色和多重政治参与,也体现了我国各种不同功能作用的政治系统在实现共同目标中的协商与配合。推进实施政党协商,必须适应和满足这种政治环境提出的特殊要求,既不能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相混淆,丧失各自的特点和优势,也不能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相割裂,忽视政治协商两种基本形式的有机结合;既不能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相等同,用一种协商替代另一种协商,也不能对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厚此薄彼,重视一种协商而轻视另一种协商。要从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全局着眼,以不同政治角色参与不同形式的协商,发挥不同的政治作用,使政党协商和政协协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统战部原副秘书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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