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在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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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这是一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性。下面我就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这个主题,从三个方面来讲解。第一,介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挑战。第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问题。第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应诉工作的建议。
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挑战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建立时间相对较晚
相对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作为民告官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出台,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特别是对我国这样拥有数千年行政本位传统的国家而言,建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把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规制调整渠道的一个重要标志。
2.被告都是各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单向的民告官诉讼制度,其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很明确。这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民告官,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并且只能由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能由行政机关起诉行政相对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制度设计,有别于民商事诉讼。
3.法院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审查的结果,法院可以作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等相应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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