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

吴在存

吴在存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视频专辑:http://www.71.cn/2016/0114/859879.shtml

完整报告:http://www.71.cn/2016/0114/859871.shtml

        PPT:http://www.71.cn/2016/0113/859849.shtml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正式生效。这是一次大修,进一步强化了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规定性。下面我就围绕“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这个主题,从三个方面来讲解。第一,介绍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挑战。第二,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问题。第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应诉工作的建议。

    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影响和挑战

(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点

1.建立时间相对较晚

相对来说,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比较晚的。作为民告官制度,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4月4日出台,1990年10月1日正式施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特别是对我国这样拥有数千年行政本位传统的国家而言,建立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是把行政行为纳入法治规制调整渠道的一个重要标志。

2.被告都是各级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种单向的民告官诉讼制度,其立法意图和立法精神很明确。这套制度设计的初衷就是民告官,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被告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并且只能由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不能由行政机关起诉行政相对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诉讼制度设计,有别于民商事诉讼。

3.法院审理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这是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根据审查的结果,法院可以作出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等相应的裁判。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