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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15)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应诉工作的建议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在执法的理念、方式上给我们提出了新的要求。结合前面提到的问题和司法实践的情况,我给大家提几条建议。

第一,养成法律思维,遵循法治方式。行政机关应当在工作中主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解决问题。妥善处理好发展、稳定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切实让依法行政的理念贯穿到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纠纷化解的各个环节,避免为了所谓的任务指标而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甚至知法犯法。

第二,严守职权法定,不越权,也不惹事。一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去行使权力,避免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另一方面,要全面履行好法律职责,避免不作为、缓作为和消极主义。十八大之后,政府也在推动这项工作,要尽快推行政府权力清单,明确权力的类型、范围、边界和履行职责的条件,确保既不越位又不缺位。

第三,增强程序观念,规范文明执法。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程序违法的环境。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程序确立了更加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违法也将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因此,行政机关应尽快消除重实质、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严格遵照法律权限和法律程序来办事,完善内部的相关制度机制。要进一步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的环节和步骤,保障行政行为程序公正,尤其要建立行政执法的调查规则,规范取证程序,严格规范取证行为,要坚持文明执法,防止粗暴执法,不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第四,强化行政裁量规则,避免随意执法。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纳入到了法院判决撤销的请求中,行政机关不仅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决定,而且对于裁量的事项也要始终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合法性与合理性兼备,避免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同时,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健全行政裁量基本制度,对行政裁量权要细化、量化,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地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第五,畅通复议渠道,发挥复议功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复议机关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提出了要求,所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上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渠道,加强对复议的监督,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力争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诉讼过程中。

第六,清理红头文件,确保法律适用。我建议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机关发的红头文件进行清理,及时修改或者废除不符合上位法的文件。同时,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引用红头文件时应当慎重,要在红头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一致的问题上进行必要的审查,避免适用不合法、不适当。

第七,增强应诉能力,提升应诉水平。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和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带来立案数量的大幅度增长。同时,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新规定也杜绝了过去行政机关将案件委托给律师“一托了之”的做法,这势必将大大增加行政机关的应诉压力。大多数行政机关的法律工作人员,尤其是应诉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还远远满足不了需求。因此,各个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应诉工作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整合、增强行政应诉人员队伍的力量,加强培训,提高应诉的能力。谢谢大家!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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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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