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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3)

    (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解决的三类问题

这次修订《行政诉讼法》,有很强的针对性。一是要解决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二是要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大导致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三是要解决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导致司法审查功能弱化的问题。

1.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

立案为什么困难?我国的立案采取的是立案审查的制度。法院要把握一定的立案标准。当然,基于原来跟各级行政机关的协调,为了加快行政目标的实现,法院过去给行政机关扛了不少事。行政诉讼处在一种什么状况?三分之一的案件立不起来,三分之一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挡在了门外,只有三分之一的案件能立起来。在这三分之一立起来的行政案件诉讼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北京是10%到12%左右,外地有些更低,从来没上过两位数。

当然,还有一部分,通过各种协调从实质上化解了一些行政争议,这也占一定的比重。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也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很大的一个方向和取向是落在这里了。立案登记制明确的要求,行政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是形式要件清楚,法院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必须当即受案,当即登记,而且必须要介入诉讼程序。我说的形式要件的审查是什么?原被告清楚、诉求清楚、基本的诉状符合格式要求就可以了。法院不能在立案阶段做任何实质性的审查,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的“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当然,有几类案件是要严格把握的。比如说,涉及国家外交、国防、安全,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类型的案件。除了这几类案件之外的行政诉讼案件,法院不能不收,如果不收,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诉讼,上级法院必须受理。

自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案件出现了井喷式的增长。以北京为例,第四中院受理的告区县政府的案件,主要的是三类:土地征用类;房屋拆迁类;政府信息公开类。这三类案件占到了将近80%。当前,这三类案件反映出来的问题最突出。2014年,跨区法院还没有成立,全市的这三类案件立案的数量是216件。2015年仅半年的时间,已经收了600多件了。现在,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压力是相当大的,诉讼案件几十倍地增长,现在应诉都觉得很困难。

现在,我国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跟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差不多,这是绝对不正常的。今后行政复议工作肯定要进一步调整和加强。我国这套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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