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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5)

(三)修订《行政诉讼法》的意图

针对行政诉讼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应当说这次立法的修订,意图也是很明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降低立案门槛,畅通救济渠道,切实加大诉权保障的力度,加大诉权保护;第二,要完善行政诉讼的机制和程序,切实解决行政争议难以实质性化解和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第三,要加大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广度、深度和强度,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对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独特作用。这三个方面不仅会对行政审判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而且会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应诉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第一,从诉讼入口看,由于立案门槛大幅度降低,行政机关势必面临更大的涉讼风险。第二,从诉讼的过程看,由于相应的机制、程序更加规范和精细,行政机关的应诉方式需要作出一些调整来适应法律规制的要求。由于涉讼案件的增加,我们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和水平也需要进一步提高。第三,从诉讼出口上看,由于司法审查力度在不断加大,行政机关可能会面临更大的败诉风险。

现在,拆除违规建筑就面临一个突出问题。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规建筑之前,你得明确地告知当事人,而且给他一定的期限。但在实施过程中,有些政府职能部门就等不及,发现了,第二天就拆——拆了再说,宁可你告我,我承担败诉责任。这就带来了问题,违规修建项目的性质没问题,但在不告知的情况下就拆了,好多问题就说不清。比如说相关的赔偿问题,因为政府举证,你把他的房子拆了,里面有什么东西?有些职能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意识,连个清单都没有,连个基本的告知也没有,所以这就引发了好多赔偿的问题。这就是以违法拆除的代价来实现既定的行政目标。

所以,政府的行政行为一定要把握好度,说穿了是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在社会高速发展的阶段,尤其是在我国需要尽快发展的阶段,好像从各级政府来讲,行政目标的实现就是最大的追求目标。以效率为主,什么都要快。行政目标定得也比较高,要体现效率,尽快实现行动目标。但另一方面,一个社会本身要有基本的公平正义,不能突破公正的底线,不能侵害到老百姓的基本权益,要尽可能地兼顾公平与效率,要处理好一对矛盾。作为法院来讲,过去的一些做法更多地体现了效率兼顾公平,更多地要服务于政府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没有问题的。但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平问题越来越重要,而且这个问题处理不好,会出大问题。所以,我们要很好地兼顾、平衡,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能只讲效率或者过分地强调效率而牺牲公平。当然,也不能过分强调公平。最好的办法就是要把行政行为的规制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

所以,立案登记制的全面实施给法院增加了很大的压力,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增加了很大的压力,也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有些问题原来可以不面对,司法机关替你挡了,但现在必须要面对,不但必须要面对,而且要到法庭上去面对。而且,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法定义务,不像原来那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是一种倡导。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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