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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6)

(四)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下面我从诉讼的入口、过程和出口这三个环节来分析《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执法应诉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争取让大家心中有数,有效应对

1.从入口看,新《行政诉讼法》从多个方面降低了立案门槛,诉讼的入口更加拓展了,行政机关被诉的几率大幅度提高。

其中,有两个导致今后行政案件大量增加的重要因素。第一,法院的立案工作由原来的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这就意味着原来被挡在门外的案子不允许再挡,必须要立。立了以后,法院进入实体程序,该审的要审。行政相对人告得没道理的,可以裁驳他;告的有道理的,通过实体审理程序,该作出判决的作出判决,该判败诉的也要依法、依程序来判决。所以,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既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也给各级行政机关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如何应对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可能对有些行政职能部门来讲,这个挑战还是挺严峻的。

第二,进一步拓宽受案范围。即使立案门槛不降低,案件也必然比过去要增加很多,因为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更多的政府行为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受案的范围、管辖的范围、依法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拓宽了,其目的就是要更加全面地规制行政行为。这比较明显地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可诉行政行为不再局限于过去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过去说行政行为,就是法院依法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为。这次立法修改在这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红头文件、规范性文件也要一并审查,这些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一些红头文件,如果跟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话,同时具体适用于行政处罚当中,也可以一并起诉,这就是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制度。应该说,这对《行政诉讼法》本身的功能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受案范围明显加大了,最关键的问题是突破了过去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界线。学界呼吁了很多年,甚至认为现在规定一并审查制度都过于限制,呼吁要把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尽可能地纳入审查范围。立法时没有采纳这个意见,但是这毕竟在受案范围上是一种突破性的、实质性的调整。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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