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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在存:新行政诉讼法解读(2)

4.行政机关的举证义务较重

民商事案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诉讼,法院的受理原则是不告不理,谁主张谁举证。但行政诉讼不一样,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行政相对人起诉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要对行政相对人诉求的内容进行举证,说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种制度设计本身也是行政诉讼制度立法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通过法律的规制更加严格地约束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依规合法。

5.行政机关与管辖法院的对应关系相对确定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主要是看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所在地。当然也有例外,比如,涉及不动产的案件是由不动产的所在地管辖的;针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来管辖,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来管辖。通行的一般管辖原则,是由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来管辖。

级别管辖上,主要看行政机关的层级。比如说,对于国务院相关部委、市政府、区县政府的行为,现在在政府层面,不是政府职能部门的,也不是涉及乡镇的,一般第一审案件都是由中级法院来管辖,由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对于市政府所属部门的、区县政府一些职能部门,包括乡镇政府实施的行政行为,如果说涉讼的话,从管辖来讲,目前还是由基层法院作为管辖的一审法院,由中级法院作为管辖的二审法院。这是我国传统的案件管辖的制度设计。随着今后跨区法院特殊案件管辖制度的完善,就要单独建构一套特殊管辖制度,包括特殊法院的设立。《人民法院组织法》2017年将要正式修订通过,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要对跨区法院特殊管辖制度和跨区法院的设置作出明确的规定。

责任编辑:余永峰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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