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大导致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
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还基于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要解决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难度大导致诉讼程序空转的问题。当然这跟行政诉讼制度本身的功能有一定的关系。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有很多内容是在解决这个问题。比如说行政附带民事,原来有些行政诉讼案件解决的可能就是个程序问题(比如说一个文件公开的问题、审批的问题),但实际上行政相对人实际的诉讼目的可能是赔偿问题等利益诉求。所以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增设了行政附带民事的制度,这种诉讼制度的设计就是要从更大程度上来实质性地解决行政争议。这也是这次《行政诉讼法》修改的突破。
3.行政机关败诉率低导致司法审查功能弱化的问题
我说的败诉率低,不是人为地去追求高败诉率,而是说作为《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的职能不能弱化。
为了解决上述突出问题,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依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而且正式通过了《关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决定》。这次《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该说是一次大修。修改的内容涵盖了总则、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与人、起诉和受理、证据、审理和判决、执行等各个方面。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的条文也由原来的75条增加到了1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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