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之法只治“邪民”?
法治当然要制民,但商鞅之法并非只是塞民以法。商鞅提出弱民、制民、胜民的概念,主要目的是要使百姓守法,同时,商鞅也提出了利民、爱民的概念。法者,爱民之本,认为最好的爱民利民方式,莫过于以法律保护老百姓,凡是合法的,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利民爱民的思想也要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商鞅时代提出的军功、粮功,本质上都是利民的。与批判者指责商鞅饥民苦民害民残民愚民的虚拟推理和想象不同,司马迁说及商鞅变法与老百姓的关系时指出,秦法“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乡邑大治”,李斯认为“秦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百姓乐用”。
商鞅之法既治邪民,也治邪官。有蛮横任性不受约束的权力,才会有唯唯诺诺唯官是从的愚民。为了打破官吏对百姓的蒙昧,商鞅的法治改革中,设计了许多环节来治邪官,比如《垦令》规定了公务及时处理,不得过夜,不给官吏以任私的时间;官吏的人数要少,减少官吏扰民的可能性,官吏不得随便到处公费游玩。还规定,要使天下吏民无不知法,这样,吏不敢以非法愚民,避免官吏以强权压迫百姓,大大减少了愚民产生的可能性。
为何说商鞅的思想具有启蒙进化意义?
愚民是一种文化蒙昧,而政治上最大的蒙昧就是人治。商鞅的变法也有开启文明之蒙的社会改革的内容,就是移风易俗,使秦民知男女之别、男子成年分立,改变父子兄弟共妻等落后习气。更重要的是,商鞅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政治启蒙家,打破了人治、权治、君治的蒙昧。
第一、商鞅打破了君主专制独裁之蒙昧,第一次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对君权进行约束:君主虽独有立法权,但立法应该以强国、利民、因循国情民情为原则,不得随意立法;君主有人事任命权,但不是君主随意任命官吏,只能论功依法任命,人事权被虚化;君主的行政权,下放到各级长官,国治断家王,断官强,断君弱,行政权被虚化;君主有司法权,但司法权由君主任命的各级法官法吏独立行使,司法权被虚化。这已经具有了初步的分权治理的框架。在商鞅的法治思想中,君主只是实行法治的工具,而不是法治的目的。
第二、商鞅打破了贵族世袭的政治蒙昧,以事功主义开启平民政治、上下流动、机会平等、能力平等的大门。军功(武爵武任)、粮功(粟爵粟任)、政功(常官者迁,依法治理有功的官员应升迁)、告功(下级官员监督揭发上级官员违法有功者可代其职)等,使得下层的平民百姓普通士兵获得了凭本事、凭业绩升迁进入国家政治上层的机会。
第三、商鞅打破了刑不上大夫贵族的蒙昧,开启了壹刑、刑无等级,卿相将军至庶民百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新气象。这种法律平等,包括功臣与平民平等,名人与普通人平等、行善与行恶平等、官民平等、富人与穷人平等。这些法律平等,有些内容如富人与穷人平等,已经超越了希腊民主制下的法律平等。
(作者为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中国战略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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