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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舸:贯彻全面从严治党精神 深化党风廉政建设(6)

另一方面,国民党修改选举还有一条规定,就是说台湾地区的立法院选举要分类,一类是部分区立委,这类立委选取是由选民把票投给政党,然后由政党获票达到一定程度,他分给政党提名的人。另外一类呢,是分区立委,你这个立委必须到选区里,实打实一个一个干掉你的对手,你才能当选。

同时,国民党在修改选举选区还有一条规定,就是说台湾地区的立法院选区分类,一类是部分区立委,这类立委选区是由选民把票投给政党,然后由政党获票达到一定程度,他分给政党提名的人。另一类是分区立委,这个立委必须到选区里,实打实地一个一个“干掉”你的对手,你才能当选。因为部分区立委选上的难度低,国民党的党章以前就有一条规定,部分区立委最多连任两届,第三届时则必须回到自己的选区里去。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国民党当时的立法院院长王金平已经连任两届,所以他必须回去参加分区立委的选举。但是他不愿意,结果因为他个人的不愿意,国民党又修改了党章,说部分区立委可以继续连任。所以我们看到,当一个党的党员拒不执行党的决议,党章修改又如同儿戏时,它又怎么形成战斗力?如果中国共产党也这样,能够形成一个持久的战斗力吗?恐怕也不行。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取得革命的胜利,之所以能够走到今天,是有很多的原因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原因就是我们党从一开始就树立了非常严明的纪律,并且通过这种非常严明的纪律,锻炼出了党员非常坚强的党性,正是有这种坚强的党性、组织性、纪律性的支撑,我们的党员才能在不管多么困苦的情况下,哪怕只剩下两个人、三个人的情况下,我们依然能够在建国前坚持革命斗争。比如说陈毅元帅,在红军长征后,他留在南方继续战斗,并且是在身负重伤的情况下坚持继续战斗。1936年冬天,陈毅写了《梅岭三章》的诗歌,来表达他当时的革命意志。

建国后,我们的党章对组织性、纪律性同样非常重视。在我们有了几千万党员的情况下,在我们管理这样一个大国的情况下,我们必须要依靠党章来凝聚广大党员的力量,才能保证我们的几千万党员真正成为一支有战斗力的队伍,而不是让这几千万党员成为一盘散沙。

所以我们现在一定要非常重视强调党章,强调党的规章制度和党的纪律。2016年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的第一条就强调,要“尊崇党章,坚持以德治党与依规治党相统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学习党章、遵守党章,关键在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所以,党章是非常重要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个方面是干部个人要学习党章、尊崇党章,形成党性,才能成为一个好的干部。另一方面,我们的纪检监察工作,我们的党组织部门、纪检部门、党委在工作时,也必须要依靠党章,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健全完善制度,深入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各级党组织要以纪律为戒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纪委决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那么,“纪委绝不能成为党内的‘公检法’”,这句话要怎么理解呢?一方面,要理解纪委是党内的机构,它和公检法是有区别的,两者要执行不同的程序,有不同的力度,不能混同。另外一方面,我们要理解这句话,就要明白“公检法”是干什么的——是抓坏人的。但是,纪委不能够仅仅只抓坏人,你还要去抓好人身上可能出现的一些坏毛病、坏苗头。所以执纪审查绝不能成为“司法调查”,就是说执纪审查不能只抓坏人。要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这也就是我们现在谈的,要忠实地履行执纪监督的“四种形态”,要抓早抓小,要扼杀苗头,让“好人不要变坏”成为我们执纪监督的主要工作。

2. 深化干部管理制度改革

我们党也要通过完善的党内制度建设来深化干部管理制度。近几年,我们出台了很多干部管理制度,包括廉政风险防范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新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试行官邸制等。这里面大家可能有深切体会的、影响最多的一项就是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从2014年起,这项制度就开始在中央机关试行,今年应该在全国范围普遍推开了。就是所有的副处级以上党员干部,都要如实地向组织报告自己的个人事项,每年都要填写中组部专门印发的表格。这个表格在刚开始执行的时候,其实很多干部是不太把它当回事的。刘云山同志在一次会议上讲到过,他说,有的干部在进行个人事项报告的时候,作假的有,参水分的有,为什么有这些作假参水分的呢?那么少数可能确实是有问题。那么多数干部还是存在中国人这样的传统心理,就是财不外露,所以就不愿意如实汇报,而且他也觉得党组织不可能知道这个实际情况,所以我随便写,反正你也不知道,就随便写。但是后来发现党组织在这个事情上并不是仅仅让干部报一下,走一个形式,而是真正动真格。

有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干部,可能刚开始这个干部本身是没有廉政问题,一开始他个人填写了一份个人事项报告表,然后被组织给打回来了,说你报告的财产不实。他一想,把相关的又填了一遍,方方面面,把他所能想到的每一条都交代上去了。然后他报上去之后,又被打回来了,还是不实,重新填。这一次他急了,回去专门查了一下当天的股票市值,查了当天的存款情况,方方面面查得很清楚,把房产面积数写到小数点后两位,他自己觉得这一次应该没问题了。结果交给组织一查,又被打回来了,说还是有问题没有交代。他就不服气了,还有什么问题呢?最后组织说,回去问问你老婆。然后他回去问了他老婆,一问才知道,他老婆背着他以自己的名字买了一套房子。就是说,他都不知道的事情组织却早已经知道了。后来这个干部因为这件事,写了很多检查,组织也对他反复调查,证明他确实没有廉政问题,只是有在夫妻内部他老婆瞒着他买房子这一个问题。可能有人就会想,既然组织都知道,为什么还要我报告呢?实际上这样一个制度,更多的是要考验一个干部对于纪律的执行严不严谨,对于组织是否能做到完全坦白。如果对组织有隐瞒的话,那我们又怎么能够放心让这样的干部走到更重要的岗位上来呢。

第三个方面,近几年我们也实施了治理领导干部的措施,就是治理“裸官”。2010年,中办、国办就印发《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2014年1月中央又专门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在该《条例》中,就有这样一条“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列入考察对象。解释一下就是说,在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子女到国外不算“裸官”,因为现在教育交流非常发达,去国外读书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你的配偶移居到国外,子女还在国内,那就是“裸官”了。如果没有配偶,子女在国外,也是“裸官”。针对这样的情况,要么把配偶或者是子女叫回来,让你自己不是“裸官”,要么就不要再担任相应的职务。

责任编辑:王莹校对:张凌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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