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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景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把资金用在民生所需之处(5)

四、我国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这项改革是很复杂的,涉及的领域广,涉及的时间周期长,涉及的投资主体多,故而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这么几个问题。

一个是缺乏专门适用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法律法规。现在,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的运行,各部门出台的行政法规是比较多的,也比较健全,这也就是我刚才所讲的建章立制。但是,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出台,这也就成为我们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过程中的一个约束性因素。因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牵扯到的资金多,牵扯的投资主体也多,它需要有各种制度、各种法律来保障运行。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各部门出台的规章制度并不是完全对称的,有些规章制度还存在着“打架”的地方。有些法律没有覆盖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部分,这就决定了我们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时候,首先要签订契约,也就是要签合同。但是,我们依据什么来签订合同,又要依据什么来履行合同,如果违约了,要依据什么来给予处罚?这就是很现实的问题了。所以,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用立法来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

第二个问题就是私人部门融资存在障碍。我们在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要吸收社会资本介入。但是客观地说,在私人资本介入的时候,存在为难情绪,就是担心政府的承诺不能兑现,担心以后的收益不能保障。当然,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无论是基础设施的项目,还是公共设施的项目,都是比较大的项目,时间周期也比较长,谁也不能保证没有一点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资本的到位率相对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第三个问题在于公共产品的定价方面。因为项目经过运营,是有收入的,因此,收益的定价问题就出来了。目前,收益的定价面临着两难的处境——定高了,影响公众利益;定低了,私人资本又不能获得适度的收益。那么,我们该怎么来进行平衡?说实在的,把收益定高了其实很容易,因为很多基础设施项目带有自然垄断性。比如地铁,就可以定价很高,但是会影响公众利益。因此,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我们需要进一步的探索。

第四个问题就是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着寻租的现象。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那些投资时间短,收费定价又比较高的项目,私人资本一般愿意介入,而那些投资时间长,收费水平又低的项目,私人资本就不怎么愿意介入。那么,那种收费水平比较高,投资时间又比较短的项目该给谁,这就需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个规范,就难免出现寻租的现象,这也是我们要尽可能避免的问题。

责任编辑:田甜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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