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追责”莫成“不再追责”

“不想追责”莫成“不再追责”

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陈满案”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浙江省高院再审后判处陈满无罪,并当庭释放。被关押23年的陈满称,海南高院一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道歉,并送其5000元慰问金。他表示,不想再追责,也不想再回忆被刑讯逼供,但会依据法律申请国家赔偿。(2月2日《京华时报》)

法院制造冤案,对当事人的身心和名誉伤害,是显而易见的。海南高院一副院长代表海南高院向陈满鞠躬道歉,不仅开了全国司法纠正错案之先河,而且表现出其对于错案是愿意承认错误的,让公众看到了法律机关对案件是负责任的。特别是,为错案公开道歉,对全国法院系统乃至司法机关的示范意义,不容小视。

然而,也许是“关怕了”,洗冤出狱的陈满表示,“不想再追责,也不想再回忆被刑讯逼供,但会依据法律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受理错案受害人的索赔申请,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是必须的。然而,即便是受害人最终拿到了国家赔偿,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补偿,并不意味着这起冤案就可以画上句号。而现实情况却是,许多错案止步于国家赔偿,追责机制形同虚设。正因为如此,一些办错案的司法机关,连“公开道歉”都省略了。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国家赔偿不能白赔,不能让国家资金和纳税人充当冤大头,谁造成国家赔偿,就必须追究谁的责任,包括政纪、法律和经济责任。问题是,这一规定未能得到较好的落实,对冤假错案的处置,走进了“国家赔偿,纳税人埋单”的怪圈。

可见,向冤案当事人公开道歉,并进行国家赔偿,仅是对错案追责的第一步。陈满“不想追责”,不等于“不再追责”。既然是错案,就必须有人来担责。因此,针对这起错案,海南高院应及时启动责任倒查机制,对于制造错案的办案人员,要实行责任追究。同时,除了追究错案制造者的纪律责任外,还应该对造成国家赔偿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此前呼格案虽然追责27人,但仅不痛不痒地给个行政记过、警告等处分,令受害人家属及公众难以信服。因此,期待海南高院对这起错案制造者的问责追偿,能够成为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一个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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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丹华校对:于川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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