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作为

论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推进中的政府作为

近年来,伴随着民办高校的迅速发展,民办高校在我国高等教育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愈来愈为人们所认识,有关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研究引起了一些学者的关注。总体而言,相关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范畴与内容、履责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以及履责的途径等①。在民办高校如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虽有研究涉及民办高校如何构建社会责任的自动促进与自我实施机制,但是,由于民办高等教育产品具有鲜明的“外部性”,市场机制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因此,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履行,不仅要有“自律”机制,还需要政府与社会的“他律”机制。尤其是在我国高等教育市场机制发育尚不成熟、民办高校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大背景下,政府在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推进中的角色与作为,更值得关注。

一、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界定

高校社会责任是指“高校通过教学、研究和向社会延伸的职能活动,旨在不断追求卓越、增进公共利益、引领社会进步的大学职责”[1]。伴随着知识经济快速增长,高校与社会的关系日益密切,社会对大学的期望值日益提高,高校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范围不断扩大,而高校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集中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领域。在某种意义上,这三大功能的发挥本质上就是社会责任的履行[2]。

作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校毫无疑问要承载时代赋予高校的公益责任、教育责任、学术责任、服务并引领社会的责任等;但是,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看到,我国民办高校办学模式的特殊性对其社会责任履行的影响。与美、日等国私立大学捐资办学模式不同,我国绝大多数民办高校是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而“投资”具有“逐利”性质。这种追求投资经济效益的办学模式,决定了我国民办高校除了应当肩负起公办高校所应肩负的公益责任、教育责任、学术责任、服务并引领社会的责任之外,还应当承担对债权人及股东的责任。值得强调的是,民办高校不仅仅要对投资者、股东的利益负责,更重要的是要承担起对包括学生、教职员工、国家和政府等在内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的责任[3],民办高校应在投资回报和肩负的社会责任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最大限度地增进其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

根据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的价值指向,结合中国国情和民办高校实际,当前我国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要重点把握好以下7个维度的要求:①公益责任,民办高校要坚持办学公益性,坚持依法办学诚实守信;②国家使命,民办高校要传承人类文化,提高服务国家经济社会的水平,服务并引领社会发展;③学生利益,民办高校有责任提高教育质量与办学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④经济责任,民办高校必须通过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不断提升办学效益,保障投资者利益,实现学校自身可持续发展;⑤员工权益,主要是指关爱员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教职工的可持续发展;⑥安全责任,即民办高校有责任维护校园稳定,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⑦社会责任,即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保护和增进社会公益利益。总之,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是民办高校对利益相关方责任的综合体,并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其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为原则。

二、推进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

1.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是实现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与前提。履行社会责任是我国高等学校合法性存在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民办高校在其产生与发展过程中离不开对其自身合法性的诉求。民办高校的合法性有两个重要方面:一是政治合法性,即国家对民办高校的承认;二是社会合法性,即民众对民办高校的认可。也就是说,民办高校要想获得充分的合法性,既要对国家和政府负责,依法办学,使自身的教学活动符合国家政治规范;同时,还要对社会民众负责,获得广大民众认可。只有最大限度地增进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民办高校才能获得政府的保护、社会的认可、民众的支持,才能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2.政府具有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落实的优势与能力。与个人、企业、社团及其他社会组织相比,政府拥有各类重要社会资源,且具有合法的强制力以及高度权威性。因此,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政府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它能够通过行使征税权、处罚权、禁止权以及降低交易成本等手段较有力地纠正市场失灵[4]。就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推进而言,政府有能力通过法规政策规范和约束民办高校办学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有能力通过经济、评估等手段引导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有能力通过监管等方式惩罚社会责任履行状况较差的学校。当然,政府的介入与干预也是有限度的,它必须建立在尊重和维护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之上。

3.完全市场机制不足以推进民办高校自愿承担社会责任。与公办高校相比,民办高校的经营具有更鲜明的市场特征,能较好地利用教育市场进行资源配置与经营。但“市场不是理想的,存在着市场失灵。”[5]就社会责任履行而言,由于民办高校与其利益相关者追求的利益不完全相同,市场机制在推进民办高校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动力不足。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教育市场机制尚不成熟、社会参与机制不甚完善的背景下,政府的介入就更为必要。

目前,我国一些民办高校为了投资者自身利益盲目追求短期经济效益,忽视、淡化了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民办高校办学公益性与社会责任遭到忽视与过分削弱。突出地表现在3个方面:①教育公益价值观念的消解。公益责任是民办高校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公益办学是民办高等教育最核心的价值理念。但是,相当部分民办高校举办者把办学校与办企业等同起来,甚至将办学作为营利性行为来运作,以期通过办学获取丰厚的投资收益。个别民办高校甚至通过现金或关联交易方式将办学结余非法转移到校外,致使办学资产严重不足,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②诚信缺失,虚假招生宣传普遍。诚信招生、依法办学,应是高等学校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底线。但是,许多民办高校为了抢夺更多生源,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置诚信办学原则于不顾,大肆进行虚假欺骗招生,或随意夸大学校办学条件,骗取学生信任。这些虚假欺骗行为,极大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③资源投入严重不足,教学质量名不副实。受营利导向的驱使,一些民办高校盲目追求学校规模,忽视教育资源投入与教育服务管理,教育质量名不副实[6]。上述种种表现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正在遭受信任危机,民办高校发展进入“一种举步维艰的高原期”[7]。显然,要纠正当前民办高校市场“失灵”现象,就不能完全依靠民办高校的自觉自主,政府的介入就显得更为重要与迫切。政府的适度干预,不仅是政府履行高等教育管理职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促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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