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策选择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制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健全的法规制度是推进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的根本保障。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管理条例》(2007年)等。这些法规制度对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推进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可否认,仍存在着许多制度缺陷。尤其是现行法规对诸如民办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产权制度、合理回报、财税政策、职工权益保障、会计制度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清晰而可操作的规定。此外,《高等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也未把强化高校社会责任理念列入总则条款。虽然《高等教育法》第五条规定了高校所应承担的职能,但是没有进一步明确职能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校责任的履行。当前,政府应发挥制度创设者的作用,加快相关法律体系建设,构建一套以“民办高校法”为核心、以相关部门法为补充的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法律体系,使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要重视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配套与协调一致,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民办高校履责的自觉性。
2.强化舆论导向,积极引导民办高校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美誉度对民办高校办学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在目前民办高校社会认可度依然较低的情况下,政府应积极发挥舆论的作用,引导观念变革,为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履行营造良好的舆情环境。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其政府责任,要带头革除对民办教育的错误观念和歧视陋习,进而以观念的转变促行为的转变,变政策歧视、严格管制为政策支持与财政资助,真正落实民办教育的国民待遇政策。其次,政府要主动承担引导、调控民办高等教育社会舆论导向的重任,积极营造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氛围。政府要利用自身在宣传媒体方面的优势,积极宣传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与作用、成就与贡献、趋势和前景,呼吁全社会关心民办高校。同时,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社会责任意识的宣传,促使学校将社会责任的理念融入办学活动中。
3.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民办高校社会责任履行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不断推进政府由全能型政府模式逐步向有限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迈进,这是我国政府改革的方向与使命。就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而言,政府当务之急,一是要破除视民办高校为公共管理“另类”的偏见和歧视,公平对待公办、民办高校,为促进民办高校承担社会责任起到表率作用。如,落实民办高校“国民待遇”政策,使民办高校能享受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用地等优惠政策;对民办高校学生一视同仁,确保民办高校学生在享受国家奖助学金、公务员录用等方面的无歧视对待;公平对待民办高校教师,确保他们在职务晋升、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与公办高校教师同等待遇。二是转变管理模式,减少不必要的直接干预。要综合应用立法、规划、拨款、政策引导、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要切实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主权,尤其是将诸如专业学位设置、招生考试等办学权尽早归还给学校,引导学校办出特色,使之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三是政府部门要与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政府收集信息的优势,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规划,为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导向;加强教育行政部门与税收、人事、土地等职能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减少交易成本。总之,在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中,政府应转变职能,积极履行政府责任,打造责任型、服务型政府,为民办高校社会责任履行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4.完善公共财政资助制度,激励民办高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民办高校的公益责任、教育责任等社会责任的实现,离不开政府公共财政资助。作为准公共产品,民办高等教育如果没有国家公共财政资助而仅仅依靠学费、银行贷款等融资渠道,必将导致民办高校为了维持生存和发展而不得不牺牲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办学质量,片面追求低成本办学。因此,在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中,政府不能无视民办高校的公共利益和对融资发展的渴求,应积极将民办高校纳入国家公共财政资助的框架,通过财政拨款以及税收、融资优惠或设立专门的“民办高校社会责任奖”等方式,引导和激励民办高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当然,对于公共财政性投入,政府必须进行严格管理与绩效跟踪评价,确保民办高校履行自身社会责任。
5.构建全方位监督体系,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加强监管是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政府的当务之急,是要克服原有单一化的政府监督模式,引进多元监督主体,形成政府、教职工、公众、新闻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责任监督推进体系,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一是要强化对民办高校的政府约束机制,提升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政府要根据“公益性”原则对两类性质的民办高校实施分类监管机制,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评估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民办高校履责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管,做到既不损害民办高校的自主性,又能推进民办高校承担社会责任。二是重视发挥民办教育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强化第三方监督。要充分创造条件,大力培育和发展民办教育协会等中介组织,使其在协助行政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信息服务、制定同业守则等方面发挥作用,使社会中介组织,逐渐成为民办高校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力量。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众的监管。依照2010年9月颁布的《高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结合民办高校发展现状,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审计监督制度,研究出台操作性强、指标体系简要清晰的民办高校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标准,鼓励或要求民办高校在规范框架下定期向社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进而使信息披露制度成为社会公众参与高等教育治理、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四是要引导民办高校完善自身治理结构,加强民办高校内部约束。由于缺乏对“公益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民办高校的组织很大程度上听任办学者自行决定,形成事实上由“出资人控制”的治理体制。这种治理模式逐利性过强,几乎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发展,进而使民办高等教育在社会民众中公信力下降,生存空间变得愈来愈窄。这一问题的解决也需要政府的统筹规范。
为推进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落实,政府应指导和规范民办高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从准入制度入手对民办高校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成员组成、产生办法和议事规则等做出“公益强制性”的规定[10]。如在董事任职资格上,可从立法上限制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在董事会中所占的比重;在民办高校内部监督机制方面,通过建立监事会,监督学校管理者的管理行为;在学校章程的制定方面,教育职能部门可制定具有社会责任内容的章程样本,供民办高校参考。总之,政府要通过立法、监督、财政资助等方式,引导民办高校按照非营利性组织要求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引导民办高校承担社会责任。
注释:
①近年来,有关民办高校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具代表性的主要有:陈文联.利益相关者视野中民办高校的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04);李钊.对社会负责:民办高校必须牢记的使命[J].中国高等教育,2008(02);文建奇.全球化视角下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透视[J].湖南社会科学,2011(09);马思伟.民办高校道德责任[D].衡阳:南华大学,2011;于洪霜,陈波.论我国民办高校的社会责任[J].传承,2011(1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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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杨兴林.关于现代大学社会责任的再审视[J].江苏高教,2009(01).
[3] 陈文联.利益相关者视野中民办高校的责任[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4] [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M].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74.
[5] [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D·诺德豪斯.经济学[M].萧琛,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20.
[6] 杨炜长.防范教育质量风险:民办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中的迫切需要[J].中国高教研究,2010(08).
[7] 王庆如,司晓宏.民办高校发展面临的“高原现象”探析[J].高等教育研究,2011(11).
[8] 黄藤,阎光才.民办教育引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215.
[9] 柯佑祥.民办高校定位、特色与发展研究[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2013:28.
[10] 陈文联.对构建民办高校法人共同治理结构的现实思考[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04).
(作者: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潘留仙 中南大学政治学院教授 陈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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