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2)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2)

三、构建以庭审为中心侦诉审新型关系

构建以庭审为中心侦诉审新型关系,具体而言要构建以下三个中心:

1.事实证据认定的庭审中心

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经受审判检验。一是要坚持客观证据体系观念。法庭要从口供中心转为客观证据中心,重点审查证据客观性,建构通过物证进行客观验证的证据体系,实现主观证据向客观证据的转变。二是转变轻量刑重定罪的观念。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量刑证据经受审判检验,合理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要从严把握量刑证据和定罪证据,督促侦查机关加强量刑事实、证据的搜集。同时公诉机关要正确提出量刑建议,以免因量刑建议过高或过低导致的被告人上诉,增加法院量刑和教育被告人认罪服法的难度。

2.法律适用的庭审中心

侦查、公诉机关要确保适用定罪量刑的法律经受审判检验。一是法庭要把法律适用作为庭审的焦点。法庭要在庭审中指挥控辩双方就法律适用展开充分、有效的辩论,包括定罪量刑的理由和依据。二是法庭要严格执行有罪的法定证明标准。准确把握主客观相结合的证明标准,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组织控辩双方就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证明充分展开说明,以便形成法庭共识。三是敢于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把疑罪从无作为辩论的焦点,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坚决做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权利保障的庭审中心

一是要强化审判对侦查的导向作用。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不仅要发挥法院主导审判程序的作用,还要肩负对审前程序特别是侦查程序的导向作用。刑讯逼供、违法侦查行为的防范不仅靠侦查机关的自律,同时还要引入他律。法院既要注重案件实体审判,更要重视发挥程序法治的作用。基于我国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取证行为,可以探讨在司法改革中有针对性地借鉴国外对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重构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落实权利保障机制。

二是保障律师权利,实现辩护实质化。首先是辩护独立。辩护人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进行依法辩护,辩护活动不受干预。其次是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侦诉审机关应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要认真对待辩护律师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只要辩方提供初步证明,法院就应当调查请求的事实;同时要尊重律师,消除律师对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后顾之忧。再次是树立对抗观念。检察机关要自我取消地位优越意识。对于辩护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应当认真对待,不得仅作出程序性回应,应当通过庭审程序依法排除。法官应当引导控辩双方针对案件焦点进行辩论,通过庭审辩论对抗,实现实质辩护、有效辩护。

三是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谨适用证据规则。证据规则和诉讼规则是实现庭审中心主义的证据制度保证,法庭依据证据规则判断证据的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如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充分运用,可以纠正侦查过程中以各种非法方法逼取口供的做法,遏制侦查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推动庭审实质化。

四是强化法官听讼能力。庭审中心的指挥者是法官,因此法官应当有足够的能力担当起庭审指挥的重要职责,努力提升听讼能力。要强化听讼意识,尊重庭审各诉讼主体;增强听讼的专注性,特别是被告人对案件客观事实经过的陈述;注重洞察细节,找出案件证据的蛛丝马迹,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掌握科学的听讼方法,做到庭前充分准备,沉着冷静、仔细果敢;抓好重点发问的作用,对案件关键环节、争议较大问题进行重点发问;坚持被告人全面陈述原则,引导好律师和公诉人的听讼,增强发表意见的针对性、有效性。

(作者系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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