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构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对我国侦查起诉审判关系的顶层设计。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关键在于庭审实质化,为此,有必要对侦诉审内在逻辑关系重新审视并加以改造,凸显以庭审为中心,以控辩为支点的三角结构诉讼格局,使庭审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中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以更好地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一、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逻辑分析

“以庭审为中心”这一命题的内涵包括:一是控、辩、审三种职能都要紧紧围绕庭审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二是公安、检察机关合力执行控诉职能,律师辩护职能的实质化得以保障,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三是法官中立审判,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以庭审为中心”的外延较为宽广,包括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落实直接言词原则,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一系列具体制度。

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三者关系,在于以庭审为依托,实现裁判权对侦查、公诉权力的程序性制约。为此,在刑事诉讼构造上,要突破刑事诉讼线性结构不足,在维持侦、控之间的配合关系的同时,强化控辩之间的对抗性和控审之间的制约关系,整个诉讼结构为庭审中心服务。

二、庭审中心主义视野下侦诉审关系的现实困境

1.线性诉讼结构的困境

现行侦诉审线性结构缺陷表现在:一是庭审前,侦查活动不受司法审查。嫌疑人只能将权利保障的希望寄托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现实有效性大打折扣。二是庭审中,法官对侦查行为合法性审查存在困难。侦查、检察机关的各种证据“合法性”书面说明,瑕疵证据,言辞等主观性证据的大量存在,受害人上访压力、案件考核压力等因素,使得法官不敢轻易排除主要事实证据,宣告无罪。

2.听讼能力困境

庭审强调亲历性,需要提高法律共同体听讼能力,否则庭审效率、案件质量以及庭审中心地位都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和弱化。目前法官的听讼能力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听得不细。庭审听讼不专注、不仔细、不认真,容易遗漏洞察案件事实的疑点。二是重点不明。庭上归纳焦点不精确,辩论重点指引不够,庭审查明事实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公诉人和律师的听讼能力存在的问题有:一是对证据的质证能力不足,质证不充分。二是对合议庭的发问准备不足,甚至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细节不清楚,需要合议庭多次释明。三是律师发表辩论意见在关键事实细节方面不足,不能有效针对焦点问题辩论,不在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证据上充分辩论,没有针对指控犯罪的关键事实和证据展开细致、充分的辩论。四是公诉人存在地位优越意识的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仅做工作性回应,很少做程序性回应,甚至对证据有效性不做程序性证明。

3.证据制度的困境

证人出庭制度落实乏力。一是普通证人出庭困难,特别是在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犯罪案件中尤为明显,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侦查人员出庭困难,代之以书面证言形式提交法庭;三是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缺失,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部分体现了传闻证据排除的精神,没有正式确立这一规则,从而导致大量书面证词难以判断取舍,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来解决。

4.公诉与法律监督机关同一的困境

审判独立要求审判者不受到任何干扰,包括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在内,不得对于法庭的审判施加任何潜在的暗示和威慑。实践中,法官在对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上面临着职业风险和考核压力,严重阻碍了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构建。法律监督必不可少,但需要依法行使,不能以“法律监督”名义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和牵制,影响审判权独立行使。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董洁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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