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将“法治”与自由、平等、公正一起,确立为社会层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虽然“法治”一词已经被广泛使用,然而,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机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思想内涵。法治何以成为独立的价值观,法治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理念的关系,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现代法治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扬弃还是继承……所有这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法治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属性
“法治”一词很早就出现在我国古代典籍中。《晏子春秋·谏上九》中有“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氾论训》中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但这里的“法治”主要是指法律制度,与“法制”含义相通,远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并没有法律至上、保护人权、限制政府的内容。尽管历史上儒家和法家有着“法治”和“人治”之争,但他们对“法”的认识是一致的,都是以法(刑)治国的同义词,法家也是“君权至上”的“法治”,在实践中必然滑入专制和人治的行列。
现代意义的“法治”一词,与英文“rule of law”相对应,意为“法的统治”。一般认为,现代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他在实证分析古希腊城邦制度基础上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法治代表理性统治并且内含着平等、自由、正义、善德等价值。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层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西方学者对法治的理解各有不同,但在法治的基本内涵上还是存在许多共识:即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种价值理念;它强调法律至上,反对特权,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而且必须依法行使。
习近平总书记在英国议会讲话时指出,现在,中国人民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吸收中华法制的优良传统,也借鉴世界各国法治的有益做法。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充分肯定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所取得成就基础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之以宪法形式确定下来。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提升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度,说明党已经充分认识到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也是一套成熟的价值思想体系。法治不是简单的“工具”,而是有着自己明确价值判断的一种精神理念和价值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既体现着人类法治的共性,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具体体现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民为邦本、德主刑辅等价值观,也可以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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