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追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法治深刻反映了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要求。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由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所决定,当代中国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发展生产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公平与效益的关系上谋求平衡发展。在当代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治担负着重大的时代使命。法治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可靠保障。一方面,法治把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能,通过立法来调动经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确认经济社会主体的广泛自由和权利,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机会,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法治也始终关注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把实现社会正义作为提高效率、发展生产力的价值目标,注重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持经济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功能,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坚持共享发展,进而保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实现全体人民共同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一些学者认为,法治本身包含了民主、自由、公平、秩序等法律价值,所以只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有了民主、自由、平等、公正,就没必要把法治也纳入其中,这样可以避免核心价值观的重复。诚然,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观不同于传统法制之处就在于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价值,但作为核心价值观比法治价值本身的含义更宽泛,还包括法律制度、法律方法、法治实施的各环节。自由、平等、公正等都是运用法治可以实现的价值,但法治与社会主义相连,是讲法治可以满足社会主义道路、制度和理想的需求。虽然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价值与法治联系密切,但离开法治,就失去了实现的途径。法治与自由、平等、公正一样,同属于社会的价值取向,它们各自分立,内容与实现方式都不相同,但相互联系、彼此依存。“法律与自由,关系密切不待言喻,因为法律既可以被用作暴政的工具,像许多时代的许多社会曾有过的情形一样;也可用来使一个民主社会视为理想生活重要因素的基本自由发生效应。”以良法为前提的法治,可防止专制独裁、权力滥用,排除妨碍自由实现的外部制约,确认有助于自由实现的各种条件。另一方面,自由的价值观倡导的“自由”是有边界的自由,这个边界是法治框架内的自由,法治既是自由的起点,也是自由的界限。法治是自由的前提和保障,自由是法治的表现和产物,无法治就无所谓自由。而平等和公正作为历史发展的动力,本身就是法治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石之上的。平等和公正的价值只有通过法治的途径和保障才能实现。古今中外的历史表明,离开法治的保障,平等和公正只能停留在梦想中。因此,法治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是不能由自由、平等、公正所替代的。
法治既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现载体,还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保障机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主要是道德规范,而“法律的目的不仅在使人服从,也在帮助他们成为有道德的人”。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它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正确,还是邪恶、错误,从而决定是否予以否定、制裁。法律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指引人们的行为。而法治的实现,也有赖于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价值观提供尊法、守法的道德土壤。可以说,法治贯穿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整体以及其他要素之中,并与其他核心价值紧密连接,形成一个完整而融贯的核心价值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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