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近几年的“高压反腐”

怎样看待近几年的“高压反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成高压反腐的运行态势。但是,也有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高压反腐“负面作用大”,“不可持续”。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与持上述观点的论者商榷。

一、高压反腐的正当性和可持续性

笔者以为,今日中国的高压反腐,不是“风暴式反腐”或“运动性反腐”,现在的高压反腐,主要是对反腐败力度和广度的描述,指通过纪律法律治理,形成抑制腐败产生的社会氛围。有案必查、有腐必反,无禁区、全覆盖,“老虎苍蝇一起打”,它让人真切地感受到中央“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绝不是一句空话,它提醒每一个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这种高压态势的常态运行,是实现“不敢腐”, 保障“不能腐”, 促进“不想腐”的必然选择。

党中央从部署反腐败斗争开始,就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高压反腐的表象下体现出明显的法治特点。一是平等性。从查办的案件中可以看到,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已得到充分体现。查办腐败案件不搞选择性执法,不搞以人划线。二是程序性。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查办案件;违纪者受党纪政纪处分,违法者受法律制裁;坚决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打棍子扣帽子,搞扩大化等做法。三是民主性。广大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将腐败问题和有关情况反映给职能部门,相关部门积极履职尽责。当下,高密度腐败案件披露所产生的冲击效应,就是执纪执法公开得到落实的必然反应,是满足人民群众反腐诉求和期待的重要方式。

针对前些年腐败猖獗、易发多发的情况,明确提出并实施“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打好基础、做好准备、积累经验、赢得主动”的反腐战略,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全党全社会的衷心拥护。实践证明,反腐治标是反腐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必须依托治标来进行,离开了查办腐败案件,预防腐败的制度建设就会缺乏针对性和现实性。只有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标功能,制度建设等治本措施才能落到实处。如果将治标的力度降下来,被遏制的腐败现象就会反弹,来之不易的反腐态势也可能会逆转,建设政治清明的良好机遇期就可能丧失,反腐治本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条件。只有保持高压反腐的战略定力,对违反制度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对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打好反腐败斗争持久战、攻坚战、整体战,对腐败行为毫不犹豫地“亮剑”,对党员干部的违法乱纪行为毫不留情地实行“零容忍”,才能使制度笼子的“高压线”真正“通上电”,从而确保反腐倡廉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高压反腐会产生“副作用”吗?

质疑“高压反腐”的论者认为,“风暴式反腐彰显了反腐无禁区的强大意志,对树立官员的畏惧之心是极为必要的。但也必须承认这种方式副作用很大,不能也无法长期使用”。其描述的负面作用是:高压反腐虽然迅速取得了“不敢腐”的效果,但这只是暂时的,“不敢腐”随时会失灵;当前的强力反腐是以纪委而非司法系统为主导,这令纪委系统承受高压;在反腐高压之下,官场风声鹤唳,进入“不作为”的新常态等等。乍看起来,这些描述似乎不无道理,某些现象也的确客观存在。但只要稍加深入思考分析就会发现,其所列举的副作用,要么是牵强附会的拼凑,要么是有违客观事实的假说。

首先,从所谓高压反腐只能产生“不敢腐”的“暂时”效果的说法看。相关论者认为,“不敢腐”的长期性效果,要靠“高薪养廉”解决“不想腐”、靠“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解决“不能腐”来实现。“而这两者都需要深层次的体制改革,改革才是反腐的治本之道”。不难看出,这是一个违反形式逻辑和辩证思维的主观判断。既然只有高压反腐才能实现“不敢腐”,而要解决“不敢腐”的“暂时性”问题,当然只能靠持之以恒的高压反腐。高压反腐的长期性带来的是“不敢腐”的长期性,高压反腐的短期性则只能产生“不敢腐”的短期效果,这才符合逻辑。而靠所谓“高薪养廉”来解决“不敢腐”的问题,则是脱离中国实际的空谈。姑且不说公务员“高薪”在当下难以实现,即使享有了“高薪”,如果没有惩治的利剑高悬,“高薪”又怎能抵抗权力寻租与欲望的潘多拉魔盒,实现“不想腐”的超越?“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更是“高压惩治”与“制度防范”的有机结合。减少和遏制腐败是惩治和预防的共同归宿,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深化和发展。“高压惩治”效果有赖于“制度防范”措施的充分实现,“制度防范”效果有赖于“高压惩治”的准确有力,任何把惩治与预防对立起来、割裂开来的观点和主张都是错误的、有害的。至于“改革才是反腐的治本之道”,这句话暗含着对当下强力反腐的否定。其潜台词是:任何反腐措施都无济于事,只有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这种论断混淆了反腐败与改革的不同功能,否定了两者有机联系的观点。

其二,从“强力反腐以纪委而非司法系统为主导,这令纪委系统承受高压”的说法看。这一说法其实是对反腐败斗争性质的误解。反腐败本来就是执政党的自我纯洁、自我革新和自我提高,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党委领导、纪委主导当然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司法在我国反腐败格局中,处于最后一道防线,不可能扛起主导反腐的大旗。当下的反腐败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面临的压力和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它意味着我们党要始终以“刮骨疗毒”的决心和意志,毫不手软地剜除自身肌体上的腐败恶瘤,斗争越是深入,就越有可能全面挑战党委、纪委及其领导骨干的认知力、主导力和意志力。随着反腐败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 主体责任不明、监督责任不实和执纪执法中存在的“权力边界不清”“办案职能交叉”“规范双规措施”等问题正在得到解决。以严格执纪为先导,以公正司法为保障的反腐格局正在形成。实践中党纪党规严于国家法律,主要体现在:严格依规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对依规治腐的监督检查,加大执纪和惩治力度,以最严厉的举措治理作风问题,通过从严管党治党建构政治新生态,打造作风新常态;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在于,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配合协作,通过完善案件移送、信息交换和案件审查机制,严格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是否真心悔罪等法律事实,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传导国家法律的刑罚惩戒、教育引导、建制防范、权力制约等功能,彰显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

其三,从“反腐高压之下,官场风声鹤唳,进入不作为新常态” 的说法看。此论者认为,反腐导致官场人人自危,于是乎不作为成为官员的理性选择,这不仅导致改革议程难以顺利推进,也导致官员失去“搞经济”的兴趣等等。这些观点虽然出于对反腐局势的关心,但犯了以偏概全、一叶障目的错误。高压反腐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是以权谋私,大力推进和保障的是“权为民用”。 其产生的压力和动力是“敬畏人民、敬畏法律”, 在职权法定的要求下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官员“不作为”违背了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放弃了国家公务人员应当承担的职责使命。从本质上看,官员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实际上是失职渎职,严重的就是犯罪。因而,“不作为”并非高压反腐的必然结果,而是反腐不到位的表现,其原因在于缺乏为人民行使权力的公仆思想和服务意识,利益上过多、过重考虑个人得失,加之选用干部制度和监督约束机制存在漏洞。解决官员不作为问题,不能在高压反腐上“松绑”,而要在反腐过程中加强官员的公仆服务意识和行政伦理教育,健全干部选拔制度和强化问责机制,加大奖惩激励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发挥广大民众的监督作用。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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