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依据(2)

莫纪宏: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依据(2)

——深入学习习近平同志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

核心提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这个总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明确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意义非常重大。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将法治体系建设全面落到实处,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措施,这些制度措施应体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要求。二是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从理论与实践、抽象与具体相结合的角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行了制度构建。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基本建成,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形式也就基本形成了。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成可以视为法治国家建成的重要标准。

因此,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使得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路径与目标两个方面都更加清晰。只要抓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各项工作、抓出具体成效,就能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意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措施就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宪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核心意义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并对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发挥宪法作用以及如何贯彻依宪治国的要求作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从完善宪法理论和加强宪法实施等角度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这是我们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形式大篇幅强调宪法相关内容,为在实践中推动宪法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引作用。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重要论述,核心思想是突出强调宪法作为根本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基础性地位和重要作用。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可以简化为“法”与“宪”的关系。宪法是根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首要内容。从理论上看,不论是从广义上还是从狭义上理解依法治国中“法”的含义,都不能脱离依宪治国。从实践上看,强调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突出地位,关键是正确处理宪法与部门法的关系,树立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特别是让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保证一切法律、法规、规章与宪法相一致,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同时,要保证政策与法律的一致性和法律法规内在的有机统一。

总之,从宪法和法律实施入手来抓法治,是习近平同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思想的亮点,也是习近平同志治国理政“言必信、行必果”理念在法治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对于如何有效推进宪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执政党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赵思齐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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