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健全问责制须强化行政问责

张弦:健全问责制须强化行政问责

问责制实践的新动向

在现代治理体系与框架下,强化对党政权力主体的监督问责,健全完善监督问责制度,是确保党的先进性、提升政府效能的必然途径。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廉政建设和权力监督体系建设,频现新的思路和举措。就问责制的实践看来,主要有三个特点。

提出主体责任,并切实进行追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后,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提出“深入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追究。2015年9月,河南省新乡市委原书记因对其下属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领导职务,标志着追究主体责任制度在实践中的落地。2015年10月,“主体责任”被加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以往强调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扩展到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

问责呈现普遍化常态化趋势。近几年来,秉持“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的理念,纪检监察系统的巡视检查与监督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各地也普遍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一案双查”、拓宽投诉渠道等途径,落实追究“两个责任”。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问责意识日渐强化,问责机制渐趋长效化常态化。

行政问责、治庸问责得到更多重视。长期以来,我国的行政监督问责实践以廉政反腐为主要内容,较少关注失职、渎职等行政行为的危害并给以问责。近段时期以来,各地在加强廉政责任追查的同时,也开始对行政不作为等“庸懒散”现象进行问责。“问责治庸”制度与实践的逐步建立与推广,对于完善问责制度,提升政府效能,都有重要的意义。

健全问责制的关键在于强化行政问责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廉政反腐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在肃清政治生态、重塑政府公信力方面效果显著。但仍有不少党政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畏首畏尾、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慵懒不作为心态;一些部门由从前的“利益争夺”变成了“责任推脱”,对于权力事项,甚至从过去的能争就争变成了能推就推。本届政府大刀阔斧推行的简政放权改革,原本意在降低企业和公民的办事门槛,激发经济社会深层活力,如今在不少地方却演变成了“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改革一定要突破这种“僵局”。

破解这种“怪现象”,就必须在一手抓廉政作风建设的同时,一手抓政府效能建设,在明确权力部门与主体责任事项的基础上,对其履行行政责任的失职渎职进行严肃问责和惩处。当前,健全问责制度,确保改革“红利”的释放,关键在于强化行政问责。

自2003年SARS事件开启行政问责历程以来,此后发生的开县特大井喷事故、密云灯展踩踏事件、阜阳奶粉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重特大事故中都有相关领导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责任追究。2009年,两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行政问责走向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阶段。

回顾我国近年来的行政问责实践,尚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以行政问责为主,多集中在“人命关天”的领域,缺少日常行政效能问责、绩效问责。

二是问责制度不健全,同体问责为主,即以党内纪律检查部门对党员干部的问责,或以行政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为主,缺少异体问责。尽管在制度设计中保留了立法机关问责、社会团体问责等外部主体问责机制,但在实践中,人大的问责作用很难发挥。而“网络问责”虽然成为近年来较具影响的外部问责机制,但却存在问责启动程序不明、制度化不足、舆论空间有限以及网络暴力执法等问题。尽管同体问责也可取得显著效果,但现代行政学的一般原理及行政实践显示,单一问责主体和启动机制难以涵盖多元主体问责的全部效果。

三是问责过程不透明,重结果轻回应。目前因重特大事故启动的行政问责,多由相关职能部门主管上级协同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事故调查,最后向社会发布调查处理结果。但是,问责制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项重要制度内容,其本身包含了政府与社会的“交互性”要求,具体表现为一方质询,一方回应,从而将问题和责任“说清楚”。目前我国的行政问责,不但在过程上缺少公众对事故调查的质询与参与,更缺少官员本人对责任的公开说明和道歉;只重视了问责的“震慑”力量,忽视了问责制对公民意识的培育价值。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