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弦:健全问责制须强化行政问责(2)

张弦:健全问责制须强化行政问责(2)

完善行政问责的几个着力点

当前,进一步健全完善问责制度,切实发挥问责机制对政党建设与政府效能建设的作用,应当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以责任清单为基础,强化无为问责,确保有限问责。问责的前提是明确责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提出“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有权必有责,离开责任对权力进行明确没有意义,因此,权力清单的实质是责任清单。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加快责任清单的编制,明确责任事项的来源依据以及履职主体、程序、时限、方式、责任追究途径等各项要件,从而一方面促进行政主体的责任履行,另一方面为责任追究提供依据,避免无限放大责任,失去切实追责的可能与意义,最终使问责制流于表面。

以行政决策问责为重点,加强一把手权力问责。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而重大行政决策权运行效果的优劣,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的有效落实,关系法治政府建设的成败。因此,必须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严格“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主体、征询及发布程序、决策时限等要素进行明确规定,完善行政决策的效果评价机制,真正“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其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加强对一把手的权力问责。

以强化人大作用为重点,落实异体问责。作为民意代表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人大行使对行政权力主体的监督问责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国《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然规定了人大具有审查批准本级政府预算、对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工作进行质询、调查等权力,但要落实这些权力,发挥人大对行政机关和权力主体的问责作用,仍需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一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关系,强化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能与相应的资源配置,重点强调落实人大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状况的监督审查权;二要完善人大问责的程序性规定,明确问责启动、调查方式、对象时限等问题,尤其强化人大对权力机关党政领导的质询调查权;三要推行人大代表常任制,确保人大问责的长效性、外部性和独立性。

以公开透明为突破口,推进社会问责。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社会的发展以及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赋予大量社会主体自主甄选、辨别与判断事实和发掘真相的能力。对政府依法履行其职能的行为在非特殊情况下均予以公开,本身即能促进政府的有效履职。而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如能对行业监管的相关数据进行公开,必将推动责任主体的明确,催生社会监管问责机制的诞生,从而促进相关领域监管治理问题的有效解决。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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