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丨 仝志辉: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原创 丨 仝志辉:扶持新型经营主体,助力现代农业发展

核心提示:过去我们在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上面,主要是用财政扶持政策,国家都是用了真金白银,财政部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国土部门、金融机构等组织去加以落实。这次总理提到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提了要加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说明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要紧扣规模经营这个中心,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完善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鼓励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承包地,开展土地股份合作、联合或土地托管。”这确实是发展现代农业、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一个战略举措。

多年来,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农业发展面临农产品价格“天花板”封顶、生产成本“地板”抬升、资源环境“硬约束”加剧等新挑战,迫切需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进行农业结构调整。

过去我们在发展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上面,主要是用财政扶持政策,国家都是用了真金白银,财政部门、粮食等大宗农产品收储加工企业、国土部门、金融机构等组织去加以落实。这次总理提到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提了要加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说明在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要紧扣规模经营这个中心,突出重点,分类支持。

农业经营规模是由国情、资源禀赋决定的,不是随意确定的,所以我们只能追求适度,不能盲目求大、强行推进。从全国来看,由于各地的农业资源禀赋、农民就业和收入结构等自然经济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存在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土地经营规模适宜标准。所以,合理确定适合当地的土地经营规模要靠各地从实践中探索。从许多地方的实践来看,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比较适合多数地区的生产需求,应当给予重点扶持。不仅各地农业经营适宜的规模标准不一而足,农业规模经营的实现形式也要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适合当地发展的有效形式。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有条件的地方应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鼓励承包农户开展联户经营,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扩大生产经营面积,解决土地碎片化和产出能力低下等问题,推动集约规模经营。引导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农民合作社以“订单农业”等方式实现规模经营。

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相对于原来的小农经营来说,规模都有扩大。但是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土地耕作规模上。比如农民合作社,很多合作社社员仍然是家庭耕作,但是其农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都有合作社提供。这是扩展了生产环节之外的服务环节的规模。这类规模的扩大可以节约农户经营成本、提高农户收益,是当前特别需要加强的。

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措施,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户流转承包地,使得土地被集中使用,产生生产环节的规模经营。一类是农民合作社、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等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产生服务环节的规模经营。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其实就是这两类。虽然我们的政策措施已经注意到其中的区别并开始分别加强,但是,理论还没有对此清晰地加以论证。这已经对实践产生了不利影响。第一,片面强调流转农地,片面通过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推进规模经营,导致由于人工成本增加产生增产不增收,经营不可持续,或者出现经营规模扩大不能带来农民收入同步增长,这都是由于对于服务环节规模经营的机制和原理理解不清,从而在追求流转农地中取消家庭经营,违背农业生产原理,适得其反。第二,在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不讲发展的重点,单纯强调多元主体、平等竞争,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环节的规模扩大没有同步带来农户收入的增加。

责任编辑:赵思齐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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