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近日发布《北京市贯彻〈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的实施办法》,明确提出领导干部“下”的七个渠道,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用人导向。《实施办法》提出,领导干部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实将被问责追究。
破解难题
四类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实施办法》?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2015年7月,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了制度规范。
本市制定《实施办法》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规范,对于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施办法》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四类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
党委书记承担能上能下第一责任
根据要求,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须建立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在工作中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补充新规
新增“辞职辞退”“能下”渠道共7种
与中央《规定》相比,《实施办法》对干部“下”的渠道作了适当扩展。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辞职辞退”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无法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辞职辞退、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新增篡改个人档案等三种问责情形
《实施办法》新增了哪些“能下”情形?据悉,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实施办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了“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和“违反干部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材料,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3种情形。
“违法违纪免职”方面,提出了三个层次的“下”的方式,明确提出对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因违纪违法情节较轻,受到较轻处分、行政处罚、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进行免职调整。
群众评价不高不适宜担任现职
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新增“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和利用职权为家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年度考核评价不称职,干部群众评价不高、意见较大”3种情形。
在“到龄免职(退休)”中,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在新增加的“辞职辞退”部分,主要强调了因公辞职和自愿辞职的程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依法应当辞退的5种情形进行了强调和重申。
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可“自愿下”
《实施办法》明确了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规定,为因家庭困难、负担重、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积极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宽容失误
干部锐意改革“宽容失误”
什么样的干部,在北京属于“能上”的干部?《实施办法》为这类干部画了精准的“素描”,那就是“锐意改革、攻坚克难、奋发有为的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对这样的干部,北京明确提出要“大胆使用起来”。
“从严要求”是这次《实施办法》里的主基调,但也有相当柔性的一面。办法特别强调,应把严格管理干部和关心帮助干部结合起来,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以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适用范围
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等机构领导干部
《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市级人民法院、市级人民检察院(不含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各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上列机关中的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干部“能下”七种渠道
●到龄免职(退休)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
●问责追究
●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
●辞职辞退
●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违法违纪免职
■马上就访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
“能岗相适”要精细化并加大力度
昨天,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北京的《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能下”的规定比较具体实在,突破了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困境和瓶颈,在“能下”这方面找到了出口。干部的“上”和“下”应该是对称的,“上”和“下”的渠道都要畅通。以往领导“下”的脉络不通,引发了一些问题。同时要树立一种氛围,不要觉得“下来”就灰溜溜的,如果干部身体不好、精力不济、能力递减或者有其他因素是可以适当“下”的。
他表示,干部“下”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职位和能力不相符,所以除了违规的干部要“下”,今后还要解决能岗不相适的问题,他建议“能岗相适”要精细化并加大力度。“能力不足有很多表现,比如上面布置的任务没有完成。现在国务院已经有处理因能力不够被免职的例子,例如今年的扶贫款没有办法分下去等等。能力是否与岗位相适有很多指标,年底可以对岗位责任进行考核。工作比较平淡、窗口单位收到大家的意见,这就是工作没有做到位。”
《实施办法》提到,正确把握干部问责、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等认定标准,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对此,许耀桐称,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很多事情都没有先例可循,难免在探索中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问题。只要不是出于个人目的的处心积虑,就应该宽容这种失误。如果没有宽容度,大家就会墨守成规,“少干少错”、“不干没错”,改革也就难以取得进展。他认为,要有容错纠错机制,并最好予以细化,鼓励大家“干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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