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国强:司改是一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丁国强:司改是一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改善正义供给需要改革司法体制,需要强化司法责任,需要确保程序正义,需要深化司法公信,需要提升司法能力。

推进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学家高尚全说:“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仅仅把目光停留在经济领域是不够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指出,全面深化改革是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五位一体的改革。因此,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给还应当着眼于经济体系以外其他方面的制度供给。”

公平正义既是一种社会理想,也是一种国家义务,是司法活动的首要价值追求和终极目标。正义供给事关国家治理能力、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对司法机关正义供给功能的科学概括和形象表述。司法是输送正义的事业,积极主动改善正义供给是司法机关应有的责任担当。提高司法机关的正义供给能力必须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切实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正义供给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司法体制改革的任何一项举措都与正义供给息息相关,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体制改革也是一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核心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正义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正义供给的信任度;基本路径是尊重司法规律,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根本目标是提高正义供给的水平,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

改善正义供给需要改革司法体制。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正义供给只能由国家统一司法体系来实现,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实施,这需要建立完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是司法权力的组织形式。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巡回法庭等改革都是促进司法权力去地方化、司法运行去行政化的体制性改革举措,对于打破影响公平正义实现的体制困局、畅通正义供给渠道,从而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活动的干预,减少行政化管理对司法运行的阻碍,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些改革举措体现了遵循司法规律、打破行政供给模式的努力。

改善正义供给需要强化司法责任。实现正义是司法最根本的功能。司法既是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正义供给机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体现了司法供给的主体责任。建立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将正义供给的责任落实到司法运行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办案主体,唯有如此,才能解决责任泛化、责任虚化的问题。当前,诉讼案件持续增长,法院办案压力增大,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确保正义供给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显得更加紧迫。法官员额制的确定要以正义供给充分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为衡量尺度,既要将优质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又要配备足够的法官助理、书记员等辅助人员。

改善正义供给需要确保程序正义。法学家吕世伦说:“司法的本质就是司法者秉承公平的理念,以正义为基础,以公开、平等、严明、正当的外化形式为内容,代表国家施行现行法律制度的法律实践活动。”公正的程序是正义供给的基础。司法的过程就是通过程序抵达司法正义的过程。正义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才能实现,不公正的程序必然导致非正义。正义供给要以程序正义为首要价值追求。美国大法官布雷南说,正义是一件非常脆弱的东西,它需要那些看起来琐碎冷漠的程序技术来保障。程序是司法理性结晶,是对权力恣意的约束。也可以说,法律程序是接近正义的唯一路径,偏离了法律程序,正义就会面目全非、遥不可及。正如马克思所说,审判程序和法的联系是如此密切,就像植物与植物的根茎,动物与动物的血肉一样。正义不是抽象的,需要通过正当化程序得以实现,这一过程本身就体现了正义价值。要通过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将司法审判流程打造成正义供给的完美流程,使司法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须臾不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要建立以司法正义为核心的司法考评激励机制,以零容忍态度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以人文关怀呵护正义的生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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