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全: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

李恒全: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协调”列为“五大发展理念”之一,并明确指出:“坚持协调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正确处理发展中的重大关系……增强发展协调性,必须在协调发展中拓宽发展空间,在加强薄弱领域中增强发展后劲。”“协调”理念的提出,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战略指导作用。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依靠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介入。而多元治理主体的共同介入,必然要求正确协调好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

我国正处在追求现代化的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结合世界各国的发展历史来看,现代化过程常常伴随着诸多冲突和不稳定。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亦不可避免要面对伴生而来的不稳定因素困扰。几十年来由于我们的主要精力都放在抓经济建设上,对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常常未能及时予以解决,积累到今天这些问题已经给国家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隐患,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在此背景下,有效实施社会治理,以规范社会行为,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就显得迫切而需要。

过去,国家在社会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社会的自主性空间相对很少。社会是由各个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构成,不同阶层和群体往往存在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等方面的不一致性。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必须兼顾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保障不同阶层、群体和社会成员的意见表达渠道,增进不同阶层、群体与社会成员间的沟通交流,这就必然要求多元化治理主体的介入。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必须对过去的管理模式进行改进创新,积极发挥多元化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现代化的社会治理应该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而与社会公共事务利益相关的主体都应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从这一角度而言,社会治理主体分为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政府主体包括各级党委和政府机关,它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和指导性力量。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消费者和各类行业组织,它是社会治理最主要的资源配置者。社会主体包括社会组织、公众和公民各种形式的自组织,它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也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关键在于促进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配合、紧密衔接。为此,必须抓好以下四个环节:

一是要正确确定政府主体的责任边界。正确确定政府主体的责任边界,是促进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关系协调发展的关键。在过去的管理模式中,政府对市场、社会的干预过多,承担了许多不应该承担的责任,但效果却不理想。另一方面,过去我们亦认为政府是社会管理的主导性力量,故常对其附加包揽一切的无限责任,却未意识到政府并非全能,它也会面临掣肘。在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中,我们须明确一点:政府虽是社会治理的领导者和指导性力量,但绝非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其他主体亦须承担应尽的社会治理责任,如此才能实现包括政府在内的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治理。要做到此,必须进一步明确政府的职能职责,对于该由政府所管的事情,一定管理到位,不留缺憾;对于不该由政府所管的事情,绝不大包大揽,果断放权。由此实现政府对于社会事务的精准管理,从而精确履行好政府职责,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密切相关的现实性问题。

二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整合功能。发挥市场主体的整合功能,重点是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实现其对于社会经济结构、社会经济运行、社会发展动力等方面的整合作用。市场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能够促进社会治理各主体间的分工和配合,从而优化经济社会秩序,提高社会发展效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实现这个目标,就要推动市场对各经济单元的整合,使社会经济结构整合成为一体化的结构体系;推动市场对各经济环节、过程的整合,使社会经济运行整合为一个有序化的过程;推动市场对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的整合,使单个、分散的经济主体整合成驱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动力。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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