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恒全: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2)

李恒全: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2)

三是要积极调动社会主体的参与热情。社会大众既是社会治理的对象,又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大众的参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一方面,社会主体与社会治理对象同根同源,对于社会治理对象的自身需要、利益诉求了解甚深,且与社会治理对象之间存在巨大的亲和力;另一方面,社会主体具有强大的组织活力和动员能力,能够有效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到公共事务与社会服务之中。因此,必须积极调动社会主体的参与热情,使其积极介入公共事务的协调与处理之中,代表群众利益,表达群众诉求,化解社会不同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和冲突。一是要积极培育社会大众的主体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治理参与氛围;二是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构建吸纳社会力量的有益载体;三是要不断丰富社会服务,使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中具有更大的运作空间。

四是要着力架设政府、市场、社会主体之间的沟通桥梁。增强社会治理主体的协调性,不光要根据各治理主体自身的特长和需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优化和改进;还要不断加强各治理主体之间的沟通和协作,使其能够团结一致推动社会治理事业向前发展。对于社会治理的各个主体而言,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发展离不开政府主体的扶持;另一方面,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对于社会治理的介入,又能有效弥补政府在某些方面的不足,分担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责任和风险。架设政府、市场与社会各主体间的沟通桥梁,对于市场和社会主体了解政府动向、领会政府政策,政府指导市场和社会主体运作、获知市场和社会信息需要具有双向促进作用。基于此,应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着力架设政府、市场、社会各主体间的沟通桥梁:要创建互动平台,推动政府、市场、社会各主体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要开展培训活动,帮助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积极领会政府政策,推动政府主体客观认识市场和社会需要;要建立交流机制,在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之间架构便捷、直达的交流通道,促进各治理主体间的沟通与衔接。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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