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长见:从法治角度看“校园暴力”(2)

高长见:从法治角度看“校园暴力”(2)

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宜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也不能认为免除处罚是实现对校园暴力实施者教育、矫治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因而更有利于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标。

目前,严重的校园暴力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除了有关立法不够科学和精细以外,执法力度不足导致的免除处罚泛滥也是重要原因。我国刑法确定的犯罪圈本就较小,在公民人身权利保护领域,就缺乏一些基本罪名——例如暴行罪和恐吓罪等。同时,实践中对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处理也较轻,追究刑事责任需要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同时,对造成轻伤的行为还可以进行刑事和解。造成轻微伤的暴力行为只能进行治安处罚,并可进行调解。对成年人实施的暴力行为,处理尚且如此,在“教育、感化、挽救”原则的旗帜下,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校园暴力行为,“宽大无边”更成为惯例。

为了加强对校园未成年人的保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校园暴力行为的法治化治理问题。为此,有以下几点应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严密人身安全保护的刑事法网。在下一步刑法修正中,应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公民人身安全保护力度,以使处罚类似严重虐待和欺凌行为有法可依。

其次,应当进一步改革收容教养制度。现在适用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的该制度,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应当通过法治化改造使其获得新的功能定位,核心是以适用程序的司法化取代当下的行政化审批方式,并明确执行期限和执行规范,在惩戒的同时加强教育、感化功能。

再次,严格依法处理校园暴力行为。针对不同年龄阶段的校园暴力行为人,应当采取不同的执法策略:对于年满十四周岁的严重校园暴力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避免免除处罚的滥用。在刑罚执行阶段加强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坚持分别关押原则,并按照未成年人犯罪人特点加强教育和矫正;对于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原则上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收容教养,不能放任不管;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可送工读学校予以加强教育。

众所周知,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应是体现在个案中的具体规范和不可逃避的法律责任,是国民可以感知的落实到具体问题处置上的有序状态。在缺乏法治文化传统的我国,需要重视具体问题的法治化治理及执法刚性问题,因此,以法治思维观之,校园暴力的治理不是小事,它不仅是教育问题,还是在国民中从小树立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大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妥善处理。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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