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民主立法。民主立法,要求立法过程中遵守民主程序。在互联网立法问题上,民主立法需要破除立法部门利益化的倾向,即立法为本部门揽权、为本部门谋利的倾向。
虽然其他法律领域也存在立法部门利益化的问题,但由于互联网法律领域缺乏高阶层的统一上位法对下位法进行规制,立法主体又众多,因此,立法部门利益化问题可能会比其他领域更严重。要避免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无疑是让专门的立法机关——人大来主导立法,因为人大不负责具体的行政监管事务,在立法问题上基本上没有特殊利益。但在现阶段,由于人大立法资源的有限性,其他部门特别是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不可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应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吸纳立法部门外的主体,如独立的专家学者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立法涉及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互联网立法过程中,还可以利用互联网便捷性高、覆盖面广的特点广泛征求民意。例如,在草案出台后,以互联网为平台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以交通部就网络约租车相关的两个指导文件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例,共收到反馈意见6457份,其中通过网络渠道反馈的意见占到97.2%。可见,互联网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要渠道,在广受公众关注的互联网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度很高。
第三,谨慎立法。谨慎立法是指互联网产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发展速度迅猛,产业形态变化也十分快。相对而言,法律则要求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有学者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网络是一只活蹦乱跳的兔子,而法律是四平八稳的乌龟。”为避免与实际发展变化脱节,互联网立法务求谨慎稳妥。
谨慎,要求互联网立法过程中保持一种“让子弹再飞一会儿”的耐心,特别是对新近出现的互联网产业形态,保持一定容忍度,不马上出台法律进行规制。在产业出现的初期,其形态尚未稳定,能否持续发展也是未知数,如果贸然出台法律,不仅规制路径不清楚,还很有可能给产业发展带来巨大的法律障碍,阻碍产业的成长。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在互联网约租车(互联网“专车”)领域。互联网约租车在中国的发展不过四年时间,但由于对现有出租车的利益格局造成了重大冲击,所以出现了非常强大的反对力量,并且要求监管部门尽快立法进行规制。由于互联网约租车这一产业形态新近出现,尚未形成稳定的结构,某些地方监管部门开始的立法思路必然以成熟的管制出租车的规则来管制互联网约租车,要求互联网约租车像传统出租车一样拿到特定的牌照才能上路经营。如果这一规则真的实施,那互联网约租车服务也就发展不起来了。直到现在,互联网约租车的立法仍在斟酌酝酿中,这是立法者的明智之举,避免了就不成熟的产业出台不成熟的法律。等待产业发展较为成熟,实践中的问题也观察得较清楚后,再行立法不迟。
(作者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立法问题研究:欧美经验与本土构建”课题组成员、广东金融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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