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侠: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签署的意义及中国贡献(2)

唐颖侠: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签署的意义及中国贡献(2)

二、中国贡献

中国在构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新秩序方面,可谓功不可没。在国际气候谈判舞台上,成为多边气候规则的积极倡导者和制定者,并在国内通过立法和政策积极行动以落实承诺,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的软实力和大气度。

首先,作为《公约》首批缔约方和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起国之一,中国政府一直积极参与和推动着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和《公约》进程。在每一次缔约方大会上,中国一直坚持《公约》所倡导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强调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积累的历史排放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在巴黎气候大会上,中国既坚守了原则,又灵活斡旋。在中国的外交努力下,《巴黎协定》最终坚持和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有力维护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同时,中国本着务实的精神,力主采取根据各自国情做出减排承诺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模式,避免了京都机制下强制减排义务分配带来的尖锐矛盾。最终促成了各方都能接受的减排方案,为《巴黎协定》的顺利通过和签署奠定了基础。

在双边气候外交中,中国在各个气候利益集团之间穿针走线、游刃有余。一方面主动积极地与澳大利亚、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进行对话谈判,并发布双边联合声明,争取最大限度的谋求共识、减少分歧。其中,自2014年至2016年中美两国三次发布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并承诺同时签署《巴黎协定》,在各国面前起到了良好的表率作用。另一方面,启动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通过南南合作,帮助和协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道共同解决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问题。

其次,早在2007年中国政府即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自2008年起每年公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公开透明地向世人展示中国的每一步努力。此后,陆续颁布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政策,并于2015年向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提交了中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文件。此外,在其他的国家政策文件中也纳入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如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单位GDP能源消耗年均累计下降15%,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年均累计下降18%”的目标。中国积极建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目前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七个排放权交易试点,力争建立全国性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私营部门和社会资本共同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并一直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指标,在中国政府发布的两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都规定了环境权利保护的内容,并在首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中明确提及,“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减缓温室气体排放”。这表明中国政府不仅仅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且把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人权保护的立足点和归宿。

(作者为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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