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颖侠: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签署的意义及中国贡献

唐颖侠:气候变化《巴黎协定》签署的意义及中国贡献

气候变化是典型的全球性问题,需要在各国通过努力达成国际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应对。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多重路径中,国际气候变化条约体系的演进至关重要。然而,自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以来,为达成一份在《京都议定书》承诺期满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含有国家强制减排义务的气候条约为目的的国际气候谈判却一波三折、艰难前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基于国家利益的考量而分化变幻,依赖于京都机制的国际碳市场及其金融工具也因此徘徊低迷。在此全球气候合作生死存亡之际,《巴黎协定》确立了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制度的总体框架,其签署无疑具有关键的里程碑意义。

一、《巴黎协定》的意义

首先,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符合全人类共同利益,也是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我们每一个人都身处其中,命运与共。2014年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IPCC)发布的第五次报告再次肯定了人类活动是引起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产生负面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在不断增强。如果任其发展,将会对人类和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普遍的和不可逆转的影响。气候变化威胁全球人类生活以及粮食与水的安全。获得清洁的水、空气和食物的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人权。因此,《巴黎协定》的签署有利于环境权利的保护。

其次,《巴黎协定》在签署首日得到175国的支持,表明各国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合作方面达成了普遍的政治共识。尽管各国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能力和政治意愿方面大相径庭,并逐渐演化成不同的气候利益集团在国际舞台上发声。但不可否认各国在遏制全球变暖、减缓和适应全球气候变化的损害、控制全球平均气温升幅等方面的目标是共同的,每年一度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方大会(COP)以及《公约》体系外的各项谈判,都在努力试图消除分歧、取得共识。《巴黎协定》作为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其意义在于把各国的政治共识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连同《公约》一起构成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变化制度的法律基础。

第三,灵活务实地创造了全球治理的新范例。哥本哈根大会以来的国际气候谈判屡屡遭遇阻力的原因之一是京都机制所确立的只针对发达国家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减排义务,一方面其减排义务分配的公平性常常受到质疑,另一方面,由于公约缺乏有效的遵约机制,发达国家的强制减排义务又无法真正得到落实。《巴黎协定》另辟蹊径,通过国家自主决定贡献的方式实行“自下而上”的减排义务,巧妙地回避了各国减排义务分配上的难题,也最终将剑拔弩张的“硬碰硬”冲突化解为各国自身努力的目标。

第四,《巴黎协定》的签署为国际碳市场注入强心剂。自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无果以来,《公约》下谈判每每无果而终,由于迟迟不能对2020年后京都时代的气候机制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制度安排,以排放权交易为核心的国际碳市场信心受挫,不仅各个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其他碳金融工具也持观望态度。作为强制性市场机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典范,欧盟排放交易机制(ETS)也经历了碳价暴跌和波动的惨痛教训。被誉为自愿性减排机制代表的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最终也难逃被收购的命运。《巴黎协定》延续了京都议定书的排放交易机制,虽然具体细节仍需补充完善,但签约首日得到175国签署的支持,无疑释放了积极的市场信号。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碳市场必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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