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政府起着主导作用,这是由政府在国家治理中所处的地位决定的。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关键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公民、政府与公司、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政府组织自身、政府与政党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才能形成有效互动。一是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公民在立法、政府决策、司法等方面都可以更广泛深入地参与,方法如投票制、选举制、听证制、民意调查制、公开征求意见制、信息公开制、决策咨询制等,渠道上也多运用高科技和发达的网络资源,像电子信箱、网上博客、微信等。二是建立健全政府公共治理对人民群众负责的责任机制。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特别是随着群众自身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应多从怎么为群众着想、怎么对群众有帮助出发,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制度,真正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三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民主政体的有效运作依赖于公民的美德。[2]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里所说的“爱国、诚信、守法、友善”就是公民的基本美德,与孝悌忠信礼义廉耻等中华传统美德是相通的。弘扬这些美德,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有助于政府治理。
(二)正确处理政府与公司的关系
公司是市场的微观主体,政府与公司的关系实质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就政府而言,目前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和配置资源的行为还比较多,行政垄断、资源垄断还比较突出,不同程度地存在“弹簧门”、“玻璃门”,并在一些领域的监管缺失、力度不够。就公司而言,一些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够完善,社会责任感缺失。因此,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一是进一步削减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减少涉及实体经济、民间投资和中小微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行政审批;推行行政许可标准化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削减资质资格认定事项,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大力推进先照后证和认缴登记制。二是进一步缩小政府配置资源的范围。当前,需要大力推动价格、投资体制改革,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严格限定投资审批范围,并在政府控制的产品、资源、服务等指标、额度、规模方面引入市场机制配置调节,把国有投资的事业单位控制在最必要的范围内。三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一放就乱”。在行政审批方面,继续加强对取消、下放、转移事项的监管;在市场监管方面,坚决打破部门分割、行业垄断、地区封锁,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并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为公司和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政府对公司的服务,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简化行政审批部门内部办理环节、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审批流程等,方便公司办事。
(三)正确处理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
在我国,处理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必须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针对现阶段我国政府与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关系上主要存在的管办不分、依赖性强等弊端,当前需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快推进政事分开。按照三中全会的要求,理清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职责边界,改变事业单位过分依赖政府部门的发展方式;改变传统的“建机构、养人员、办事业”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以事定费”、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形式发挥功能;大力去行政化,对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事业单位逐步取消行政级别,提高公益服务的效益和质量。二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要推进管办分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很重要的措施就是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并注意要选择直接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社会关注度较高、利益关联方较多且机构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完善法人治理规则,制定事业单位章程、确定理事会等构成及产生方式、明确理事的权利义务、完善理事会议事规则、改进管理层的责任和产生机制。三是培育规范社会组织。加大扶持社会组织的力度,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措施,采取授权、委托、招投标等方式,向社会组织放权让利,支持社会力量进入市政、文化、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力度,防止社会组织多收费、乱收费,变成商业机构,退化成“二政府”。
(四)正确处理政府组织自身的关系
政府是国家治理最重要的主体,处理好政府自身的关系,建立科学的政府组织结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是着力优化政府组织结构。针对一些部门存在分工过细、职能交叉,及部门内设机构配置不科学,非业务机构数占比过大,存在“忙闲不均”、人浮于事等问题,大力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三中全会决定也明确要求“优化组织结构”、“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要结合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科学合理确定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和职能重点,在部门内部要把更多的机构和人力资源调配到主业上来,加快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二是完善决策执行监督行政运行机制。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要根据政府部门综合化和专业化实际,推进政策制定性、综合性和协调性较强部门的综合设置,推进政策执行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部门的专业化水平的提升,推进行政监督机构监督职能的外部化和独立化。三是理顺不同层级政府职责重点。目前,不同层级政府之间权责边界不清、职能配置不够合理等现象还大量存在,造成权力与责任不统一、财力与事权不匹配。需要科学界定不同层级政府职责,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在事权、财权和责任范围上要有不同的侧重,形成全面衔接、分工合理的职能体系。
(五)正确处理政府与政党的关系
在我国,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与作为参政党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通过政治协商来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一是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在长期实践中,对党政关系的定位基本形成一个共识,即总揽不包揽。总揽全局是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但不包办政府的事情;协调各方包括协调人大、政协等,特别是运用协商民主这个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二是实行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上的领导。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了“四个善于”,即“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这“四个善于”就体现了党在思想、政治、组织上的领导。三是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这些都体现了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精神。
(作者:广东省编办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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