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

关于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

核心提示:公安机关不应以家务事为理由,让当事人自己商谈,对于初次发生的家暴行为,一定要严厉制止,防止再犯;对于多次发生家暴行为的,应坚决给予制裁,从根本上让施暴方知道:家暴行为也是违法行为,而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不能违背的,任何人都没有违法不受惩处的特权。

**县妇联对近年来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我县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高居首位,其中家庭暴力信访案件仍然突出。2013年妇联共接待家庭暴力类案件53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34.2%;2014年共接待家庭暴力类案48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的31.5%;2015年家庭暴力投诉比例居高不下,全年24件,占婚姻家庭类信访案件的34.1%。

2013年县妇联联合县公安局正式推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家庭暴力类案件投诉量逐年下降,但是从其占婚姻家庭权益类案件接访量的比例来看,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很突出。

家庭暴力投诉比例居高不下,分析其原因:一从施暴方的行为动机来看。有的家暴行为是因自身的性格原因,如施暴方脾气暴躁;有感情因素,如一方有外遇,或一方怀疑另一方有生活作风问题,即使是无中生有,也会产生家暴现象;也有的是为了生活琐事或经济原因;有的是因为男人不善于表达,女人言语罗嗦,或女人对男人管束太多,男人感到厌烦或没有自由,则通过暴力来对抗;有女人不善持家,属于吃喝享受型的,甚至有不良习性,如:赌博、玩乐、或不顾家不管孩子,男人传统思想较重,就动手动脚教训妻子;也有的是父母望子成龙,但教育手段简单粗暴,对未成年子女动辄打骂。有夫妻双方认识的差异,情感的矛盾,经济利益的纷争,也有的是大家庭的因素,如与长辈之间的矛盾,常见的婆媳不和。二从受伤害的程度来看,绝大多数是轻微伤,极少数涉及到轻伤害。三从维权效果来看,维权的途径虽多,但可操作性不强。虽然现在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当事人单位、所在社区、当地派出所等均可以介入处理,但是她们寻求帮助时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的救助。除了公安可以使用一定的强制措施之外,其它单位和个人只能采用说服教育的方式,进行劝阻,对施暴方没有任何的强制力,施暴方可听可不听,而公安如果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受害方多数在家庭中地位不高,甚至有一部分还是依靠施暴方的收入来维持生活,考虑到社会声誉或以后的在家庭中的生存处境,往往还会主动提出要求,只要求公安上对施暴方口头教育,不要追究施暴方的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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