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
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重大理论创新,既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性质和方向,又突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和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指导意义。
第一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全面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为此,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概念,强调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形成五大体系,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充分说明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推动都更有科学性、更富规律性、更具创造性。
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全面系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思路和新布局。
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点任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在总目标统领下明确重点任务,在工作布局中推进重点任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建设16字方针,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了重大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法可依的任务已基本解决,同时执法、司法、守法的任务则更加凸显。针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环节和突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要着力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16字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四个法治建设的重点环节,又对每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要求,对新形势下全面协调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
把道路问题放在关系依法治国全局、决定法治建设成败的中心位置,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一条最鲜明红线,具有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的重大意义,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阔步前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和人民决定的。他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如果路走错了,南辕北辙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举措也都没有意义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唯一正确的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重要思想,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航向,统一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认识和行动。
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和基本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深入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内容。他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3个方面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为此,必须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5条原则,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础,必须长期坚持。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必须始终把人民作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只有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的根本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他特别强调,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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