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公正与真相: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3)

陈光中:公正与真相: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观(3)

摘要:法律真实论者否定客观真实,认为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能达到符合客观真相,排除合理怀疑只能达到接近真实而不具有确定性、排他性,这必然导致不能最大限度地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因而必然导致冤假错案概率的增加。所以,我们必须在公正程序的框架下尽力查明事实真相,努力达到客观真实。我们不能照搬西方司法竞技主义的套路,而应当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的中国特色诉讼真实观之路。

效率问题

公正是现代刑事诉讼的核心价值,而效率则是重要价值。两者的关系应当定位为“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诉讼效率的内涵和意义。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成果的比例。追求诉讼效率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取得尽可能多的诉讼成果,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更为重要的是,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使犯罪分子及时得到惩罚,无罪的人早日免受刑事追究,被害人也可以及时得到精神上和物质上的补偿。正如贝卡利亚在论述刑罚的及时性时提出,“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时间间隔得越短,在人们的心中,犯罪与刑罚这两个概念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的内容,而且还从诉讼期限、简易程序等方面体现诉讼效率的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速裁程序的试点主要为了实现高效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也含有效率因素。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和效率作为诉讼程序追求的两个价值取向,一方面两者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有时诉讼高效是实现诉讼公正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两者也存在冲突性:对于诉讼公正的高度追求必然带来诉讼效率的降低,而对诉讼效率的过度注重必然有损诉讼公正的实现。因此当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发生冲突时必须作出选择或者平衡。由于司法天生是与公正相联系的,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形下,一般来说应当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的原则,不能为了效率而牺牲公正、真相。当然,公正优先不是绝对的,有时为了效率,难免需要在程序公正上作出必要的让步。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张少华校对:王梓辰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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