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成功实践

论“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及其成功实践

摘要: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并非权宜之计,而是中国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大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一国两制”把国家统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一起来考虑,让国家统一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互相促进,既实现了中华民族希望实现国家统一的愿望,也利用统一推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因此,“一国两制”,其着眼点不仅是实现国家统一,还有更远、更高的战略考虑。

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1997年香港顺利回归祖国,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十年过去了,“一国两制”从构想变为现实:香港在祖国大家庭里,经济繁荣,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民主推进,充满无限生机与活力。

一、“一国两制”构想的科学内涵

提出并实行“一国两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

从政治学角度来看,“一国两制”体现了可贵的政治宽容精神。不同社会制度不仅可以共存于一国之内,而且也应该共存于世界上,允许“一个世界,两种甚至多种制度”。生活在不同制度中的人们应该相互宽容,相互尊重,和平共处。正是因为这种宽容的政治哲学,海外一些学者认为“一国两制”思想“为未来的政治哲学开一新纪元”,“足以开创未来世界的新局面”(梁厚甫:《谈一个国家,两种制度》,香港《明报》,1984-06-15)。

“一国两制”作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全新战略思想,有着非常丰富的科学内涵。

第一,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

作为实现国家统一的新方针,“一国两制”的首要目的是维护国家主权完整和领土统一。面对历史遗留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中国共产党几代领导集体,无不把捍卫领土和主权完整作为处理这些历史问题的最高指导原则,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主权问题是不能谈判”、不能妥协的。

“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所有关于“两制”的安排都是建立在我们是一个国家的基础之上的。失去“一国”这个大前提,“两制”也就失去了赖以寄托的根本,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一国”的保障,“两制”也将成为不可能。我们要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不是“两国两制”。这意味着我们不能以牺牲“一国”为代价来寻求香港问题的解决。

第二,“统而不同”,不因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影响国家的统一。

由于历史原因,香港、澳门和台湾分别走上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祖国大陆人民选择了社会主义道路。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客观现实。根据“一国两制”的新统一观,在互相尊重对方意识形态的前提下谋求国家的统一。双方应摈弃政治成见,求同存异,尊重对方对自己生活方式的选择,共同谋取关于国家和社会发展其他方面的共识,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包容性的“统而不同”的政治大框架、大格局。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在回归祖国、成为特别行政区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与此同时,中国内地并不因为香港回归而改变自己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中国要尊重实行资本主义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要尊重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主权。这两种制度在一国之内和谐共处,相互尊重,共同发展。这是一种双赢的政治安排。

第三,“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逻辑延伸和应有之意。

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当然也包括恢复行使对香港的治权,治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中国政府主张香港回归后由香港人治理香港,但是当时一些港人对“港人治港”表现出畏惧心理,因为在英国统治下一直是“英人治港”,港人没有什么参政议政的机会。邓小平同志在关键的时刻又指出,要相信香港同胞能治理好香港。不相信中国人有能力管好香港,这是老殖民主义遗留下来的思想状态。所谓香港人没有信心,这不是香港人的真正意见。我们相信香港人能治理好香港,不能继续让外国人统治,否则香港人也是决不会答应的。这样最终形成了“港人治港”的决策。可见,“港人治港”是“一国两制”的必然要求和自然发展。

在英国统治香港的156年时间里,香港总督由英国政府指派,港英政府高官也基本上由英国人担任,英国政府还向香港派驻政治顾问。1997年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完全由香港永久居民组成,中国不派任何内地人员到特区政府任职。除了行政长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两位首席法官、立法会80%议员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其他行政、司法职位和20%的立法会议员还可以由外籍香港永久居民担任。这是“港人治港”的特别安排。

第四,“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要求必须实行“高度自治”。

既然让港人自己治理香港,就要信任香港同胞能够治理好香港,那就要充分放权,这就是高度自治。“一国两制”和“港人治港”的逻辑发展就是高度自治。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广泛的高度自治权。

一是行政管理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独立制定并执行有关政策,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二是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自行制定法律在香港实施。香港原有法律基本保留。全国性法律只有经过特别程序才可以适用于香港,而且仅限于外交、国防和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中央对香港本地的立法只行使备案审查权。

三是司法权和终审权。回归前,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行使香港的司法终审权。1997年香港回归,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随之成立,香港同胞第一次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司法终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有关国家行为的案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四是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不仅如此,根据“一国两制”的安排,香港特别行政区尽管没有“剩余权力”,但是还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可见,香港享有的这些高度自治权是前所未有的,很多方面超过了联邦制国家之下各组成邦所能享有的自治权。

当然,根据我国宪政体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香港本身固有的,而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脱离中央。香港回归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外交和防卫事务以及其他不属于特区高度自治的事项。中央依法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对特别行政区的立法行使备案审查权;负责行使基本法的解释权和基本法的修改权。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发展有最终决定权。中央享有的这些权力都是与国家主权有关的,基本法关于中央与特区职权的划分是科学合理的,充分保障了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为了确保上述“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贯彻实施,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中国郑重承诺将把对香港的“一国两制”方针制定成一部法律,1990年全国人大通过的香港基本法就是“一国两制”法律化、制度化的产物。

责任编辑:黄艳校对:王妗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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