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2)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2)

(2016年7月29日)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加快推进涵盖劳动用工申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劳动用工动态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落实企业裁员报告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分流安置职工。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企业工资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协商的实效性。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制度,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支撑。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研究建立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切实协调解决好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行业系统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在集团企业推行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和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推动厂务公开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民主议事制度、企业民主评议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在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指导公司制企业结合实际,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同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设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指挥平台,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跨地区协作机制。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由工会、人力社保、司法行政、信访、法院、企业联合会联合组织的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好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优化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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